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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公司注销流程再简化!

2023-9-14 17:20:1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近日,国 家 税 务 总  局下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公司注销税务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更大力度推进优化公司注销税务办理程序有关事项。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  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  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  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  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  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  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  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  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 民 法 院 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 民 法 院 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  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  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  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  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  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  票领用簿》;(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三)上级主管部门批  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  中  央、国  务  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  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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