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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四中副校长黎开志夫妇向法院提供的伪证大全

2018-7-5 6:09:34发布61次查看
慈利四中副校长黎开志夫妇向法院提供的伪证大全
  一、开发商交给黎开志夫妇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质量保证书
证明:1、开发商交给黎开志夫妇的房子是合格的。
   2、以上两证由黎开志夫妇向法庭提交。黎开志夫妇住了六年,肯定该合格证是有效的。
  3、在一审中,慈利县法院民一庭已经做出判决,认定该合格证是有效的。
二、质监站联合设计院、建筑总公司查勘现场后出具的公文书证
三、慈利县人民法院组织原告、被告,并邀请质监站,一起到该栋楼房调查。
四,慈利四中副校长黎开志夫妇提交的伪证全集
  说明:1、房屋改动,有的在装修前改,有在装修时改,有的住几年后改。
  2、这些证人在交易时不在现场,交易完毕后没找我看现场。也就是说,这些证人对现状是什么样都不知道,就证明黎开志夫妇没改。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典型伪证。
  3、张宇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出证,姜锦堂以开发公司的名义出证,均未到现场,均未调图纸,典型伪证。
  4、所有证据均为人证,是七种证据形式中证明力最差的一种。最有效力的证据:物证,国家主管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或法定机构组织出具的证明。这样的铁证没有一份。
此证,由开发公司的员工姜锦堂,个人以公司的名义出具。该证人出庭做证。
问:派谁实地查看?
答:我自己。
问:到过现场没?
答:没。
问:开发公司向用户交房时,该房是什么样子。
答:我只管销售,不知道。
问:到过几户?
答:只到过三户。
1、大家对自己的房号是记得非常清楚的吧。504号房到底是谭文群的还是张利庆的?
  2、这五人由于没到现场,对504号房现状是不知情的,但对于该栋楼房刚建起的情况有可能是知情的。
  这五人证明:房屋卖给他们时,没做任何主体结构改动,与设计完全一致。但通过设计图纸比对,504号房与设计不一致。
  故这五人的证据证明:504号房的主体结构改动,系黎开志夫妇所为。
1、该房是不是卓琳欣装修,不得而知。
  2、若属实,该证据只证明装修时没改,没证明在装修后六年内,黎开志夫妇改没改。
五、本案2013年4月发案,耗时一年有余,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本次重审已开了两次庭,2014年4月30日到期。慈利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延期,现无结果。还请慈利人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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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一个简单的案子还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法院的人是吃屎的
胳膊干不过大腿的,结果也许就不了了之
  该案需调查证据,证明是房屋结构是否被被告改动过,经批准延期审理。
不会不了了之,这是对人民法院的侮辱。
确实有某庭长在妨碍司法公正。本来,一接到案子,法庭就要调取图纸等资料,特别是在勘验现场前,原告要求以图纸为依据,但一直没调取。在六个月审限最后几天,才开始调取,导致延期。有故意延期的嫌疑。
给大腿动手术的就是胳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举证期限的意义:
  1、可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或者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造成案件争议无法确定,法院重复开庭,程序动荡不定的后果。
  2、可以调动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主动性,促使其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以利于案件的审理。
本案重审立案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相信这个案子不是你死,就是我活。谁都不敢判决这个案子,假如唐先军输了,他绝对会杀人;假如黎开志输了,那么唐先军也没有好果子吃。
为什么判不得,还可以上诉啊!
再开一次庭如何,通过电视台等媒体广播。如果只要敢这样做,法院判我输,我接受。我已告知法院,通过鉴定确定非法改建是黎开志所为还是建筑商所为,何如,敢答应吗?
你在吓别人,还是在吓我。刘汉这样的人,国家都抓了,难道,我和黎开志都比刘汉厉害。
你是否在说法院,不会根据证据,依照法律做出判决?法院都是胆小鬼,如果双方都比较硬,法院是不敢判的,若一边比较弱,法院才敢判?那法院判决的依据不是法律,而是双方的软硬程度?请注意一下,法院可不是随意诽谤的。
若法院根据证据,依照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判唐先军输了,唐先军那样做,说明唐先军不尊重法律,思想觉悟低,是一个素质不高的老百姓。
若法院根据证据,依照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判黎开志输了,黎开志那样做,说明黎开志不尊重法律,思想觉悟低,是一个素质不高的党员干部。
你若了解黎开志其人,说明他确实是那样的一个人。若你不了解,在这儿这样说,就是对党员干部黎开志的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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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2 17: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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