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2017年12月9日18:55苏州电视台《社会经济》频道报道发生在张家港的一起车祸,一名女子涉嫌醉驾,一手玩手机一手抚摸身旁的宠物狗,将在斑马线上快要走完斑马线的祖孙俩撞到,小孙子当场死亡。交警赶到现场要肇事车主开车门,醉酒女车主还在玩手机和抚摸自己的宠物狗!!看到这段视屏我简直肺都气炸了!这个女车主是怎么啦?醉驾+开车玩手机+开车抚摸爱犬。她集开车三大忌于一身!而且交警告诉她你开车肇事已经有人当场死亡,她居然还在玩手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免不了,但感觉对于她还是量刑太轻!期待事件发展和详情的报道。拭目以待!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感谢你对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关注,也请相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相关事故进行处理。
完全是有恃无恐,
楼主,我觉得当事机动车女驾驶员的行为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涉嫌交通肇事罪。因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并未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被害身亡的只有未成年小孩一人,就该情况及情节而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似乎更为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没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恶劣,民愤较大。希从重,从严,从快,予以量刑,以敬效尤。
经常看到玩手机的女人在开车
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她居然还能如此淡定地在车内把玩着手机,她这种表现实在是太冷酷了,可以与“教科书式老赖”事件中的那位黄姓被执行女子一比高下了,像她这种如此冷酷的肇事者,必须依法严惩!最好顶格量刑,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女人驾驶车辆把玩手机还是其次的,我觉得最可恶的便是驾驶高跟鞋、拖鞋、凉鞋等不适宜的鞋驾驶机动车,她们如此臭美完全建立在了他人的危险之上,完全是置他人的安危于不顾,实在更加可恶,罪大恶极!
是的,因为这不是个可恶的酒鬼男,而是个对动物都充满爱心的柔弱女性。作为手机控,一刻也离不开手机也是可以理解的嘛。酒后开车也是另有原因,并非以此为乐,而是借酒消愁。人家并无违法犯罪的主管意图,只是在不经意间犯了个错误。呵呵......
坐等网络炒作的结果
严打酒驾,醉驾,不寄安全带和玩手机等妨碍开车行为一律要注销驾驶证.
有钱人的眼里,没有什么是用钱解决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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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护卫认为,如果是失恋那就免于处罚!就看她漂亮不漂亮了!
您说的是什么呀,我可没有这个意思,请不要无中生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驶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比如本案是肇事方在斑马线上将祖孙俩撞到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尤其连续冲撞或肇事之后连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清醒下,应该认定行为人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当交警在事故现场要司机开门接受处理,司机还在玩手机,情节特别恶劣。)
楼主,我所说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当事机动车女驾驶员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就该行为而言,已明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所以,就该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而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也并无不当。再说了,就该起重大交通事故而论,并未造成多人伤亡的后果,再加之,并不是所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都适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故而,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不妥。
你我之见都不能算数,因为我们不是法官。关注此案,希望媒体能及时报道案情后续情况,愿伤者早入康复,愿死者安息!
2017-12-9 19: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