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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空置商业用房物业费

2023-9-14 5:10:4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相城区商业用房,2016年下半年购买,产权证在2017年2月底取得。前期开发商租赁给经营户截止期为2017年9月份,而经营户提前至2017年5月底退租(退租经开发商协调,购买房主同意),退租后空置2017年9月(购买房再出租),请问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9月间空置的3个半月物业费是否需购买房屋方承担?如果是,承担比例为多少?(注:物业公司为开发商下属子公司)。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并已交职能部门处办,请耐心等待答复!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你好: 你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第三条“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三十五条“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和代收代交等费用”。 相城区发改局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十三日
2017-9-13 09: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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