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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经营管理局违背法律法规,案件经多次诉求未果

2018-7-5 4:43:37发布47次查看
揭露桃源县经营管理局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作为的事实
2006年4月24日桃源县农村经营管理局的回复中说:
第 一(局长陈跃龙亲手写)你所反映的问题发生在2003年3月1月之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颁佈实施之前,因此你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只能案照当时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解释。而该回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应属于土地承包法管理。2000年3月30日,湘政办明电(2000)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延包工作的通知,一、切实做好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土地延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村长治久安。……及时调处纠纷,组织合同兑现。对于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回收或变相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多留机动地和提高承包费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经管局不但不纠正错误反而支持和维护村委会单方面解除土地延包合同,收回土地延包的错误作法
第二 村干部以你儿子买了本镇户口为由,决定收回你的部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商建明,是根据国发(1997)7号文件第三款可以“大稳定、小调整”是乎合的。该文件的主要精神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动帐不地”原则,是没有进行土地延包期的地方适用的。我反映他问题应适用湘发(1997)42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
桃源县经营管理局关于张天保诉桃源县理公港镇观音桥村委会、商建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情况调查及处理意见
一 处理意见认定,张天保自愿交回承包地的理由是:1、多次口头提出 2、税费的增减 3、肥料的口头协议 4、村委会的 调解 协议
我根本没有什么要求,是组里算出一个生产资料田、山、土进出增减表,有再审法庭记录、资料可证明。我们看看国家政策法律法規是怎么規定地: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的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冋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第六条第二款、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笫十条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第十二条,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旡效的,应予支持。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三十五条原文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 意见认定,观音桥村委会与第三人商建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并报乡人民政府、 县经营管理局审核;完全是假造。我律师张建軍于2004年12月8日已调查了理公港镇政府经菅站站长李献荣,证词中注明:按规定发包方调整承包方的土地,应该向经管站请示和备案,但观音桥村委会调整承包土地都没有请示也没有备案,没有文字资料。一审法庭有资料可查。
三 意见认定,2009年根据湘发(2006)2号文件精神,桃源县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续完善工作……该组目前除张天保户不愿领取农村经营证外其他的户都领了新证。张天保不愿领新证的原因是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违背原文件的基本精神,文件的第一点,……一些地方对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不重视,档案资料不全,管理不到位。有些地方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随意调整、收回或流转农民的承包土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农村承包政策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原文第二点……认真研究和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的遗留问题和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全面完成土地延包任务,纠正各种侵权行为,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文第三点1……对开展土地延包后,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并书面通知发包方的,发包方应及时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承包方虽然已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末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的,应允许其继续承包土地。2、坚决纠正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耕地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士地承包期。对耕地承期没有达到30年的.要按照30年不变的规定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违背农户意愿,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的,必须予以纠正。加上桃源县经营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具体问题的解答和处理意见,14条全市农村二轮土地延期限统一为1995年元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于他们违背以上这些政策、法律法规,改变我原有土地承包经营证的内容。
四 意见认定,从1997年开始张天保以家庭成员农转非,只有一人的农业户口为由,要求村委会及四组,减少全家土地面积,由于当时的税费任务重,农业效益差,农户一般都不愿意种田。该条说法是他们推测的认为,不是事实、全是劣造。我爱人是1997年12月中旬转正,我孩子是2000年8月买本镇户口,女儿是2005年才迁出,不可能1997年就只有一个农业户口。观音桥村四组是金鸡垱水庫占压最多的地方,只剩下无水灌到的山塝田和小育的小田,人平不到七分田的穷组,每年自产粮食不够吃半年,以前都是靠国家统销供应,是理公港镇最有名的缺粮组还说农民不愿种田真没良心瞎说话;为什么我这么多年不放弃申诉呢?因为田是农民的命根子,我吃过这辈子没粮食的苦头。
五 意见认定,有补充协议为证,2001年9月商建明打了张天保,是处理商建明给张天保医药费补偿协议,协议注明:“违背协议后果自负”。有复印件可观。
六 意见认定,2004年中央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宣佈用5年时间逐步取消农特税.这一条只有干部他们知道,对于农民来说根本不知道,没有宣传贯彻;如意见认定一样,意见要求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通过处理好这起上访上诉案件,起到举一反三的积极作用,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他们根本没有这么做,也可能是做贼心虚吧!或者是上报材料为了装门面吧!!!
七 意见认定,调解、仲裁机构也增多次上门调解无果。此话不能这么说,只能说多次调解多次“翻案”。经办人员做好了双方工作后领导不同意“翻案”。例如1、2009年4月15日在理公港经管站办公室,站长李献荣和当年提我承包土地的原任组长杨武军观音桥村法人代表谢君,我夫妇俩。李站长说“他(指张天保)一家也有那么多人,也要吃饭,你们看怎么办才好……”。杨武军表态说:商明儿没有什么,我将姚塆里坎下一个田(岩古坵)给他(指商建明)他将葫芦坵给你(指张天保)已达成协议。李站长接着说过明天我到你们那里开会,明天我去金鸡山村有件事处理。第二天村里没有等李站长,村里另外派了两名村干部商德祥、商惠珍(女)到我家说是调处此事招集了群众会无果。也就是说“变挂、翻案”。例如2、2012年 7月 5日理公港政府到我家去了经管站长李献荣、维稳的副镇长张蘶、司法员周坚通过协商,李站长代表说:假如把承包田给你,不给土、山及赔偿是否可以,我没同意。法律有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例如3、2009年4月 23日理公港镇政府组织了分管土地承包的付镇长张蘶、联村干部周银翠、经管站长李献荣、观音桥村村支两委以及四组群众在观音桥村村部招集会议,他们没有宣传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开门见山的就说张天保要求调整承包地,大家是否同意请大家发言,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方法结朿迫使我放弃承包权,他们明知土地承法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我要求是发包方违约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五条,返还我承包经营权——原物。例如4、2010年11月11日、理公港政府有常德市经管局副局长蔡铁军带领的调查组按照常德市委卿书记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親自接访的,张天保、诉桃源县理公港观音桥村委会单方面解除1995年二轮延包土地合同另行发包给超生三胎婴儿的商建明,当场卿书记表态说:坚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通过几天的调查取证和核实,结论后 。理公港镇政府人大主席郭兴华、经管站长李献荣、告诉我夫妇俩说:我们做好了对方工作,只等第三人商建明今年过年回来我就给你换新证,你们不要翘尾巴。我们表态说怎么会,还请我俩在食堂吃饭。午饭后镇政府书记黄泽华请来了常德市农经局局长张业湘,事情变挂了!张局长到场就大发雷庭的说:“你们不懂法,是和稀泥”等等,后来我和张局长面对他说:根据湖南省湘办发(1997)42文件精神,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是可以调整的,还说村委会有权收回。当时我回答说,那我还要学学,回家后我过细的从学了几编,才知道张局长和在场的工作人员是蒙遍老百姓,固意篡改文件精神。(1997)42号文件的原文是,第二条第一款 继续执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切实搞好延长土地承包期之前耕地的“小调整”。“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只限于延长土地承包期之前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通过“小调整”,必须切实解决好新增的合法人口,服现役的义务兵,男到女方落户人员,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刑释解教人员,交纳城镇增容费到城镇落户但实际未就业且生活无着落人员等人口的承包地问题。而桃源县经管局篡改这个政策。第五款,认真解决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内“农转非”户、死亡绝户、外迁户的承包耕地以及抛荒耕地的使用权问题。在延长土地期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招工招干等“农转非”户、死亡绝户、外迁户的承包耕地,有权收回抛荒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承包地。上述耕地收回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给人多地少矛盾突出的农户耕种。该文件指的是“户”而不是个人,农经局又固意篡改这一条。对我请求不支持。像以上的例子还很多、很多就不多写了。
2015年3月5日桃源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关于张天保向县政府提出行政确认申请的回复,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条文,省信委、农经管局于2015年4月27日批文说,请补充作出此三条的直接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明确到具体法律条文。
此案件经多次诉求未果,请求各级领导给予重视。谢谢!!
堨露人:张天保
联系电话:15115611455 15200672050
2016年7月8日
关于《桃源县经营管理局违背法律法规,案件经多次诉求无果》信访问题的回复
张天保、马桂云夫妇:
你们好,你们在红网反映我局违背法律法规不作为的信访件已收到,对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市政府副秘书长带领市农办、市经管局、县农办、县经管局,组成专门调查组,实地调查多次,于2010年10月写出调查处理意见,由于你们对处理意见不服,原县政法委王书记带领县法院、县稳定办、县经管局实地调查1次,随后,王书记又亲自调度县经管局、县信访局、县稳定办和理公港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与你们夫妇协调处理多次,请你们积极配合,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解决纠纷。特别是县经管局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多次派工作组深入村组农户调查,多次和镇村组一道与你们当事人沟通协调,均因你们夫妇固执已见,无法达成协议。现已对你案信访终结。
2006年4月3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审原告张天保的起诉。
2006年12月11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张天保上诉。
2008年3月31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再申请通知书:驳回张天保再申请再审的请求。
2014年2月27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张天保的监督申请。            
  2015年10月16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张天保的起诉。
2016年3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3年前税费负担重,你户把子女的户籍迁出去,转为城镇户口,抛弃承包地。2003年后国家给种粮户发放种粮补贴,现在土地又可以流转,承包户还可以收取每亩200元至300元不等的租赁费,你户又想拼命地要回承包地。当地群众不支持你户的行为。法院判决、信访处理、群众基础都不支持你户这种行为。
特此回复。
桃源县经管局
2016年7月20日
2016-07-09 0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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