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6号案判决书对于农户承包农用地被非法流转用于建房的判定是“从经济价值的简单对比来看,大量房屋的使用价值和迁移成本明显高于涉案土地的利用价值和迁移成本,因此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恢复原状)明显不经济,难以为法院所采纳”,请问该判定是否明显与法条相背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所载明的“恢复原状”的具体所指是什么?法律的权威性在哪里?人民法院如此判案是否属于包庇放纵违法行为?如果人民法院判案是从经济方面考虑,那近期大张旗鼓的331整治拆违行动的经济效益又体现在哪里?全国各地规模宏大的拆违行动的经济效益又体现在哪里?违法后果理应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将贻害无穷!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走一天”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法院答复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是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只要发生侵害行为,所有的物权保护方式均应当并用;当事人在选择物权保护方式时应当遵循合理原则,而法院的裁判必然有其背后的价值考量因素,以尽可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时明知涉案地块建造有大量房屋,其对恢复原状的成本有着清晰的认识,并且在诉状中称“因0.1亩被同一村民小组成员陆某某用于建房,故不要求恢复原状”;当事人所摘引的判决内容与原告自身认识并不存在实质差异,其猜疑法院“包庇放纵违法行为”毫无根据。2.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提出的“恢复原状”诉讼请求,并非单纯源于当事人所摘引的部分判决内容,关于这一点,该案判决书中已作详细阐明。当事人若对裁判不服可通过上诉等正当途径合理行使诉讼权利。
涉案地块区区那么几间房子可以和上图中比吗?
你想拆哪儿?
自家承包地里,当然目的并不是真要拆,要的是公平和正义!
包庇放纵违法行为不是诉求人的猜疑而是事实上就是那么回事,后果就是以后谁都可以随便在他人土地上建房而无所顾忌!
2018-9-14 23:5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