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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哪些证据应该由自己提供?

2023-9-11 17:04:5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我方:手机丢失在前,后被发现手机被利用违法了。
警方认为:手机丢失没有报警,无法证明先后。没有及时去营业厅注销号码。
遂根据手机号实名做出了行政处罚。并且认为手机丢失先后得由我证明。
屁民觉得“疑罪从无”,应该有警方调查取证手机丢失先后,并且警方在调取口供的时候信誓旦旦的说很好证明手机是否已丢,丢在哪里,因为有行驶路径。后来行政复议也因为手机无法证明丢失先后而驳回。
所以想请问手机丢失这个到底应该由谁去证明,好像听别人说应该自己持无罪就应该无罪证明,警方有罪证明只要证明手机号是我的?但我怎么去证明啊?这样的栽赃别人也很简单啊,用别人手机号,反正自己证明吗?你们觉得呢?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举证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若其未成功地负担起证明责任,那么必然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你提供的案情,公安机关发现有人使用你的手机号码实施了违法行为,如果你的手机确实丢失在前,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手机丢失的证据材料,例如报警记录,去电信运营商营业厅挂失、销号的记录或者你周围的多个亲戚朋友知道你没有使用原手机号码的情况等,公安机关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后,依法作出处理;如果你仅仅对手机丢失进行了申辩,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一般而言,公安机关不会予以采信,即由你本人承担了不利后果。
看来关你关少了
疑罪从无不是你这样用的
因为注销或者挂失手机号很容易
既然已经知道手机丢失或被盗,且找回无望,你就该马上挂失或报警,以免由此带来其他损失,其中就包括有人利用你的手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你的描述来看,你的手机“被利用违法了”,而你在发现手机丢失后未去做任何相应处理,又有谁能证明是有人利用你的手机违法,还是你自己出了问题?
手机丢失没有马上挂失或报警,不合常理。。。

2018-2-16 10: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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