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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

2018-7-5 1:56:49发布36次查看
涟公交认定[2017]第200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一.涟公交认定[2017]第2000035号“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刘兆升驾驶机动车弯道占道会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刘兆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这条中相对方向来车(指其中二车)a:减速靠右行驶,b: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必要的安全距离尺度多少?)
1. 刘兆升驾驶机动车弯道占道会车,是实。但从交警测绘图和事故现场图可见,小车需占道而对方中巴车有必要的安全距离(前发时中巴车道加护路基共3米多,中巴宽2.05米)。
2. 张健卿驾驶的湘ky0385中型普通客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并未减速靠右行驶(右边除车宽外还有一米多),明知对方车辆驶来,司法鉴定:事发前中巴车速度为36-38km/h,制动、转向、无明显隐患的情况下,同样没减速直接撞来,从撞击点可见,撞击时小车车头已过中巴车,由中巴车正左前撞击小车左前部位,第一次撞击也由中巴违规造成。
假设:当小车大部分占道中巴车已不能通过,张健卿也有责任紧急刹车控制事故发生,而不是不顾对方和车上乘客安危直接撞击。
请问:是否只要一方车辆占道,另一方车辆可在安全车速车况内任意碰撞而不要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最新版本)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 刘兆升不是此次事故一方当事人,张健卿的错误操作和乘客没系安全带是第二次撞击重大伤害的主要缘由。
2.从事故现场,从第二次撞击情况,从重大伤员情况可见,张健卿长期职业开车,安全意识淡薄,无视生命财产安全,明知对方来车,凭自己的主观判断,未减速靠右慢行(可刹车,事发时车速36-38km/h可控没作为)控制事态发生,造成严重的第二次撞击(从严重程度,可能油门当刹车踩,有待调查),同时无视《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是造成12人重大撞伤的主要因素,(一).乘客没系安全带;(二).在拐弯道路没提醒乘客抓住扶手;(三).客车有超载可能,事发时坐在第二个位置弹起头部撞穿挡风玻璃的女伤员是坐在工具箱上(一人一座位不准坐工具箱上),请调取监控调查。
因此,张健卿要承担此次重大撞伤事故的主要责任。
占道责任大!至于你说他明知危险还直接撞,那也是占道的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别人抢道,我直接撞翻他,他还得替我修车,只要我不承认自己故意撞的就是他的责任!没系安全带那是另外的问题,归交警管。还有就是大车四十迈刹车,而且是大弯,同样很危险。中巴车司机应该是在提醒了而且认为轿车会返回自己车道,才继续前开的。并不是中巴车专业开车的就得让轿车,开不好车就得负责,而不是去推脱,是轿车操作不当,轿车等于超车引发事故,应是全责货主责,无可非议。
开车上路最基本就是不要让自己处于危险或者即将危险之中!!起诉交警起诉中巴车司机,并无胜算
2017-04-11 1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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