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常熟清枫和院小区热心业主,近日我小区广大业主对业委会成立以来的混乱行为忍无可忍,本人亦对业委会彻底失望。听闻改选业委会成员需业主代表总数的2/3以上同意方可实行,但我查阅2018年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未见关联语句,特此咨询,烦请予以解答:1.上述需业主代表总数的2/3是基于哪一部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意见等中的哪一条;2.若上述2/3为实,对于已经出售所在产权的业主代表,业委会未按章程作任何除名或更换增补选举工作的,是否应在原总数中予以扣除。希望尽快给予解答,谢谢!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cssy01”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虞山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1、改选业委会根据《清枫和院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对于重要事项,需超过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2、对于已经出售所在产权的业主代表,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由所在楼栋业主向业委会提出增补。感谢您的关注。
“cssy01”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虞山街道核查,现答复如下:
1、改选业委会根据《清枫和院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对于重要事项,需超过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
2、对于已经出售所在产权的业主代表,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由所在楼栋业主向业委会提出增补。
感谢您的关注。
2019-1-11 10: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