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澳韵花园29-601有业主私装卫星接收器(俗称大锅),后来居委会代表业主投诉到文广新执法大队(电话12318),后执法大队上门确认该业主确认是私装(卫星天线安装需要许可证,那家拿不出)。开出整改涵后要求该业主限期自行拆除。目前限期已过再联系该执法大队,答复他们不执法了。不知国家赋予这个部门相应的执法权,为何现在就不执法了。回想当初国旗下宣誓“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会不会觉得愧对自己这身衣服,愧对国家和人名赋予的责任和权利,拿着纳税人的工资不干活是否觉得害臊。天理何在。
市文广新局便民服务员
由于这是针对园区澳韵花园29-601私装卫星接收器的再次举报,接举报后,我执法人员首先到园区澳韵花园29幢楼下进行实地检查,发现位于29-601的阳台外有卫星电视设施接收装置,但发现该用户已经剪断了接收信号的线路,并已经停止使用,对此我们也进行了拍照取证。入户后,我们对该用户进行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宣讲,该用户积极配合我们对接收卫星电视设施的高频头进行了拆除,拆除后发现这些高频头早已废弃,已不具有接收卫星电视节目信号的功能,已非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由于此前社区工作人员已针对此事进行了举报,也通过社区工作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的介绍得知该用户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已不再使用。由于该用户已不再使用该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设施,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为该接收设施已停止使用所以我们无法按此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不是举报人所说的我们不执法了,我们只有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履行我们的执法权,请举报人给予理解!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市文广新局便民服务员
此前举报人第一次的举报,我们去被举报人家里实地查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早已废弃不用。举报人第二次举报,为进一步缓解举报人担心的卫星接收设施的辐射问题,我们对该废弃的卫星地面接收装置的高频头进行了拆除,消除了辐射源头。恳请举报人给予理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现在装卫星天线不违法
私装卫星设备违法吗?
严格说,是不犯法的!因为国务院的129号令不是通过人大立的法。并不是法律,只是一个行政规定,行政规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来说有效期不超过9年,已经换了两届政府,这个规定已经自行作废了。法律是要通过人大会来讨论立的。所以说个人安装卫星电视设备不违法,只是不符合20年前的一个作废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附件第567取消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254号)。所以,个人可以安装卫星接收器,并受物权法保护。
眼红了吗?这个不管的,偏远地区还靠这个户户通呢
卫星天线不违法,你叫他们怎么执法?
现在真的要眼开眼闭,心不烦。。。。。。
央视1115套于今日零点上星中星6a,可惜加密,现在高清基本都是加密,要装也是出钱用人家的共享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知道文广新执法大队对此如何理解?从法律条纹中解释这个事件分两步“安装和使用”。包括在现场取证都能看到,目前该设备依旧挂在外墙上,既然已经实施了第一步了,为何就不能执法了?
2018-8-31 21: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