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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城步县文物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南山牧场知青老场部”

2018-7-5 0:07:49发布30次查看
城步南山牧场知青老场部(也叫共青城)是邵阳市文物保护单位,今年却被随意拆建改建破坏,请求文物保护部门来管一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楼主确定这是随意拆建改建?一般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得到相关批示谁都不会去动的。
我名兰支红,系王本字老人女婿,受其委托向政府呼吁:本人王本字,现82岁,系城步县丹口镇大桥头村4组村民,自幼随祖父父亲居住在大桥头村乌鸡山,与绥宁县黄桑乡上堡村为邻,和谐相处。
解放后,城步县政府为我发放了山林土地权属证书,上有第一任县长杨再坚的签字。上面标出的范围屋前至左右两溪交汇处,自此点上左右两边山岭,岭外为绥宁的,岭内为我们大桥头村管辖。
两县与乡村对此并无任何异议,我们与上堡村村民相互可进入对方的山林砍柴,放牧,狩猎,边界安宁。
1996年勘界工作开始,我居住的乌鸡山突然成为两县争议的地区。2000年邵阳市政府作出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将我世代居住的乌鸡山地段2900多亩划入绥宁行政区,而此地的自然资源权属界线仍维持原状不变。
自此决定后,我家的安宁生活不再。2001年,上堡村人活活打死我家山羊35头,抢走耕牛10头,并在我房屋周围投放毒药,四十多只家禽毒死。请看我的记录:
对此我历年向各级政府上访反映和向公安部门报案。2008年邵阳市政府召开联系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将我居住周围的约200亩土地划归我所有。为建设好家园,我随后在地方政府的帮助下,修建了从我家连接长安公路的简易机耕道,决心发展经济脱贫致富。但事与愿违,绥宁县黄桑乡上堡村的人仍视我为眼中钉,自2009年至今,他们采取盗抢和放铁夹的行为,破坏我发展畜牧生产,失盗山羊六十多只,更为甚者,自2015年10月开始,他们在争议山地违法修建公路,不顾我们劝阻,有意将我通往外界的机耕道掩埋,造成我家与外的交通中断。
他们的行为也使周围的生态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为此城步县人民政府曾报告邵阳市人民政府,一直未见答复。
二十年来,我家没能过上安宁的生活,生产无法发展,仍生活在贫困之中。请问我们还能有一个安宁的生活么?
2016-09-05 1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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