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苏州市住建局,我家住在顶楼。请问顶楼楼面是属于我个人的财产?还是和其他业主共有的?质保期过了,发生渗水问题如何处理?向哪个部门反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1.《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房屋的维修责任,其中:(四)单幢房屋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屋顶庇护范围下的业主按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五)单幢房屋可上人屋顶(包括屋面和周边围护),为各层共用的,由屋顶庇护范围下各层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为若干层(户)使用的,由使用层(户)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2.发生渗水问题,应先对照以上明确的维修责任。3.如该屋顶属于房屋共用部位,且该房屋交存过商品房维修资金,那么可向物业公司提出保修,由其向所在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如果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该房屋不属于共用部位,那就应由业主自筹维修经费维修屋顶渗漏。
如果渗漏,就归顶楼户管,如果顶楼户要在顶楼搭建亭台楼搁,那么所有住户就会跟楼主急,那是公用面积,由不得楼主侵占私用。现状就是这样。
2017-11-5 16:5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