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8.12号在木东路快乐购超市门口走在斑马线上被电瓶车撞了,而肇事者逃避责任,不给付医药费,肇事者找熟人了,本来可以很快就定的案子,吴中区越溪交警中队,迟迟不给下鉴定书,以及不调解 让肇事者赔偿医药费的事,还说电瓶车需要30天验车报告,请问电瓶车还需要验车吗?监控视频拍的都很清楚就是电瓶车撞的,肇事者也承认是他撞的,就是想耍无赖不给医药费,花了差不多八千左右的医药费,有一半还是问朋友借的,现在想求助一下,帮忙解决这个事情,越溪交警中队到底有没有公平,公正的处理?肇事者就这样逍遥法外吗?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经查,2018年8月12日20:50时许,交警部门接报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事故警情,接警内容反映:天鹅荡路木东路轿车碰了一个行人和报警人的电动车。接警后民警即刻赶往现场处置,因涉及人员受伤,民警将事故移交交警中队做进一步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该起交通事故按一般程序处理。事故发生后,民警调取了现场监控,对当事人做了笔录,并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根据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目前,事故车辆仍在检验、鉴定中,待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报告后,交警部门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感谢网友对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这是个好课题:论电动车是否需要礼让斑马线行人。史上最强对决
交警两手一摊,你们上法院
如果有人伤情况,电瓶车也是需要验车的。
有监控拍到,还有肇事者也承认他撞的,真搞不懂,电瓶车还鉴定什么,就因为电瓶车主找了熟人,打通关系,难道交警可以徇私舞弊吗?而我们受害者也没有可以申诉的地方了?哎,,,
出现人伤事故的情况下对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检测是法定程序,与监控拍到以及自己承认无关联。
电动车鉴定如果超标,就属于机动车范畴,对方同时是无证驾驶,所以鉴定对你的赔偿是有利的。
2018-8-24 13:4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