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现中交璟庭深长城物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私自将物业用房出租给经营户,现恳请有关部门处罚!!!!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住建局确认,物业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对于现已出租使用的行为,物业公司将会加强现场管理规范经营,经营性收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单独建立账目,所得收益70%归全体业主所有30%归物业服务企业。谢谢您的关注。
2018-8-31 15: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