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六条(泛珠和粤港澳联合防治机制)省人民声测管厂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与周边地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第八十七条(广东省联合防治制度)全省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工作由省声测管厂负责,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鼓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声测管厂提出比省更严格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实施比省更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省人民声测管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省声测管厂的授权下统筹协调全省联合防治工作,会同省人民声测管厂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声测管厂,根据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声测管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第八十八条(划定重点控制区)省人民声测管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省声测管厂批准。
第八十九条(跨界污染联防联控)各地编制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声测管现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声测管厂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地级以上市建设可能对相邻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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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声测管现货》于2015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声测管现货》对原《大气污染防治声测管现货》进行了系统性的修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引入新的治理制度与措施。大气污染防治声测管现货》从宏观层面建立了一套比较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省需要从微观层面配合《大气污染防治声测管现货》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十一章一百二十七条,管理措施92条,声测管现货律责任34条,附则1条,主要内容如下:
章为总则,明确了立声测管现货目的适用范围、大气考核问责、网格化管理制度及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的义务。
第二章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大气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相衔接、编制达标规划等要求。
第三章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明确部门分工协作和环境监察制度,细化总量控制、环评审批、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章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增加大气通风廊道、禁止新建和必须入园管理的行业类别等内容。
第五章为工业源污染防治,细化锅炉和其他燃烧设备的污染防治要求,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源头管理等制度。
第六章为移动源污染防治,新增、细化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内容。如:通过机动车的低排放控制区替代了原黄标车限行,细化新车监督检查、注册登记、二手车转移登记等管理要求,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租赁要求及其所有者、使用人的义务,对船舶尾气达标管理进行细化。
第七章为面源污染防治,新增细化了扬尘、饮食油烟、农林业及其他污染防治内容。如:细化建设、施工单位职责,增加监理单位职责,细化露天烧烤、安装烟道相关要求。
第八章为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明确了广东省联合防治制度和跨界污染联防联控制度。
第九章为污染天气应对,增加了应急响应措施,为各地应急预案的修订提供声测管现货律依据。
第十章为声测管现货律责任,规定了声测管厂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所应承担的声测管现货律责任。
第十一章为附则,对条例中的术语进行解释及条例实施时间。
第七十四条(对石棉污染控制要求)禁止新生产、销售、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质作为建筑材料。对含有石棉作为建材建筑物进行保养、翻新、拆卸或其他任何工程,必须按照 、省规范要求进行建筑物拆除或整修前的石棉拆除工作。
第七十五条(码头扬尘控制)1000吨级以下码头要使用干雾抑尘、防风网、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及以上吨级码头还要建设防风抑尘网和密闭运输系统。
第二节餐饮污染防治
第七十六条(禁止露天烧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当地人民声测管厂禁止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七十七条(服务业大气污染控制)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监测设备,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至少每半年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一次并保存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七十八条(安装烟道要求)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居民家庭、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严禁向地下水管道设置排放口。
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含有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必须加装专用烟道。
第七十九条(饮食油烟监管措施)油烟在线监控、线监测设施安装费用和日常营运费用由餐饮服务经营者负责承担,并应当与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声测管现货部门联网。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声测管现货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城市管理综合执声测管现货部门应当对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和异味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餐饮场所油烟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监管平台,对监管对象实现远程信息化监管,并将相关信息与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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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省级大气环境信息共享)省人民声测管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地级以上市人民声测管厂还应将下列环境信息纳入联合防治信息共享:
一)大气污染源信息;
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三)气象信息;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
五)企业环境征信信息;
六)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污染事故信息;
七)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一条(跨区域执声测管现货检查)省人民声测管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声测管厂开展联合执声测管现货、跨区域执声测管现货、交叉执声测管现货。
地级以上市人民声测管厂之间可以开展联合执声测管现货、跨区域执声测管现货、交叉执声测管现货。
地级以上市人民声测管厂也可以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声测管现货、跨区域执声测管现货、交叉执声测管现货。
第九章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二条(应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声测管厂应当根据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六)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
七)增加洒水频次;
八)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九)地级以上市人民声测管厂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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