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要从1989年说起,当时我家打算建房,然而老宅面积太小,所以和当时的村委会申请一块新的宅基地(也叫出宅),当时村委会说出宅要交800元费用(而当时其它人家没有这笔费用),所以在我们的概念中总以为新宅是我们出钱买的,而老宅我们仍拥有使用权,但现在我家大伯突然回家要建房子,也是由于老宅太小去和村里申请,村委会告诉他们“我家已拆迁,我家的宅基地他们可以随便使用,不用顾及我们的感受,”那么问题来了,既然老宅我们没有使用权,那么新宅出的费用村里应该要补偿给我们,如果老宅我们仍有使用权,那么村里就没权支配我家的老宅。希望政府能给我们老百姓做主!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13913753734"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现太仓市城厢镇答复如下:
根据宅基地相关政策规定,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的。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经讨论后向镇政府申请报批同意后进行安排,不会买卖宅基地收取费用。
经了解,80年代末,因你户要求出宅,经村民小组讨论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你户出宅至原七组仓库场,出宅后原宅基地按政策收回。因当时仓库场上有3间小组集体房屋(100平方左右),经小组讨论同意你户以800元价格购买拆除。
2007年你户因太沙路项目拆迁,政府按政策对你户进行了“三置换”,并收回你户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其他补偿费用的问题。
2017-7-10 07:5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