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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山县政府及乡村官员依仗职权滥作为的控告书

2018-7-4 20:15:40发布28次查看
因龙山县政府及乡村官员
依仗职权滥作为的
控 告 书
兹龙山县人民政府和湖南省纪委以及中央中纪委:
我是因县、乡、村官们乱作为的受害者今天的控告人莫国玉,女,1963年出生,现年53岁,汉族,无文化。系湖南省龙山县兴隆街街道办事处尖岩村第七组村民。
被控告人——龙山县原兴隆街乡人民政府在1991年至1998年时间段的时任乡长李金成是故意“杀婴案”的同谋主政人。
我这案件控告人莫国玉与其丈夫邓以柱是1989年8月18日这天领取合法《结婚证》后结婚的(请看该案证据一),并于1991年6月28日喜添一子取名叫邓忠伟出生。
1991年至1998年的计生国策是农村户口的夫妇允许生育两胎孩子,而兴隆街乡和尖岩村于1994年前的马则茂老支部书记夫妇俩和1994年后的李氏夫妇俩以及1994年后燕山村的谭老五和刘老毛夫妇俩等等夫妻均都享受到了党和国家的这一英明计育国策,而唯独却只有我这今天的案件控告人莫国玉和邓以柱夫妇俩于1994年已怀孕9个月的胎儿并在当年农历七月间就能足月出生的婴儿,可就在当年农历六月尾旬的一天,却被乡长李金成和村妇女主任王梅香以及乡政府陈司法员和杨学喜法官(山塘村人)以及本乡兴隆村的周兴玉和白洞村的肖泽贵等一大班子人凶于猛虎的抓押到龙山县老计生局强行注射药剂打胎2天后剖腹取出胎儿活活弄死!极其凶残的夺走了即将就要足月出生的婴儿“生命权”!现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谋杀“婴儿案”的主谋人王梅香和主政人李金成以及县计生局的同谋人药剂打胎师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龙山县原兴隆街乡人民政府的李金成乡长自造假证来企图掩盖“杀婴案”的罪行。
该案证据二之三的《节育措施登记单》的复印件所注明的是“上环”措施,其日期是1994年7月2日(农历的六月间),而并不是2007年3月23实施并填发的№0005501的《计划生育光荣证》所注明的“上环”时间是1992年1月。造假证掩盖杀婴之罪最终是无法逃脱法网的。
被控告人——龙山县原兴隆街乡政府民政办的官员陈明辉
我控告人莫国玉与其丈夫邓以柱是于1989年8月18日领取《结婚证》后结婚的(请看案件证据一),都已经是儿孙满堂的人了,可那政府官员陈明辉和村妇女主任夏金花以及政府官员向能波等人合谋献策诱骗我这今天的控告人莫国玉与其丈夫邓以柱必须离婚后再重新办一个“独生子女证”方可获得“独生子女证”的奖赏金 x 元,陈明辉他并亲手亲笔的代我控告人莫国玉和其夫邓以柱写《离婚申请书》交到龙山县民政局张艳某手中,县民政局张艳某并于2016年元月12日这天非法的颁发了《离婚证》(请看该案证据三)。应依法追究陈明辉和向能波以及夏金花和龙山县民政官员张艳某的法律责任。
被控告人——王吉海,是龙山县原兴隆街乡政府驻尖岩村的官员。
我控告人莫国玉与其丈夫邓以柱于2007年3月23日获有《计划生育光荣证》(请看案件证据二),该《计划生育光荣证》后来被尖岩村妇女主任夏金花和驻村干部王吉海合谋予以无理的取丢,其《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奖赏金被贪,应依法追究驻村的政府官员王吉海和尖岩村的妇女主任夏金花的法律责任。
被控告人——陈明辉,原兴隆街乡政府民政办责任人。
因控告人之夫邓以柱是四级残疾人,曾于2008年11月8日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720元/年(请看案件证据七之一),
可他邓以柱却只领取得月均30元(请看证据七之二)。
邓以柱的“低保金”从2008年11月15日开始领取月均30元,就只领取到2009年5月29日止。2009年6月份至12月份的“低保金”就无法获取,就被乡官陈明辉侵吞(请看证据七之二的领取记码单)。
邓以柱于2010年元月一日获得《肢体残疾证》也被尖岩村调解委员肖秋明和乡官陈明辉合谋卡藏至今,无理卡藏的意图是侵吞邓以柱的因有“低保证”和“残疾证”就能享受县残联办的月均100元的困难救助补贴金,真实贪得可耻到了极点,请求依法追究肖秋明和陈明辉的法律责任。
再讲2014年度龙山县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的“民生”政策和扶贫政策时有铁证如山的渎职行为。
案例一:龙山县原兴隆街乡尖岩村的村支部书记马于奎他在落实国家的扶贫政策时的宗旨是优亲厚友,便就依仗手中的权力为他的亲房叔伯弟兄马强东全家7口人精准成扶贫户。
因他马于奎是杀猪卖肉的屠夫,凡是尖岩村的村民如若未到他手里买肉的话,尽管是国家扶贫政策落实的对象,也就要与国家的扶贫资金“绝缘”。
他马于奎日前还十分猖獗地吼道:若是本村有哪个村民要向上级控告他,他就要杀死那上告的人。
案例二:尖岩村的村长王梅香她因有职有权而为她自家三口人精准成扶贫户。
村长王梅香她依仗权势又为他丈夫的亲兄弟夏昌立全家2口人精准成扶贫户。
村长王梅香她利用手中的职权又为她丈夫的另一个亲兄弟夏昌松全家3口人精准成扶贫户。
案例三:尖岩村的村妇女主任夏金花(夏老八)利用手中权力为她自家3口人精准成扶贫户。
村妇女主任夏金花不仅有豪华住宅楼,还有车辆两部。
案例四:尖岩村的调解委员肖秋明(肖老毛)的权位是他借趁选举之机多填选票捞得的,没有任何村民投票来选他当村部调解委员,他肖秋明弄虚作假捞得职权后,就为他全家6口人精准成扶贫户。
肖秋明依仗手中的权力,利用他的身份证证名捞得一个“低保领取证”本子,又用他的书名捞得一个“低保领取证”本子,还用他的号名在本村第三组顶名捞得一个“低保领取证”本子。
肖秋明经常自以为是的对人说是他这一辈子不做农活都有吃有穿了。他肖秋明还违法的卖掉了他的几块责任田。肖秋明他目前也十分凶狂,多次扬言要捆绑上访的村民马本志。
案例五:尖岩村第七组组长马则祥(高中文化)他依仗自己的“芝麻官”大权来为他全家捞得了5个“低保领取证”。
综上所述案例是铁证如上的实事,据说都是经过“龙山县党委和县人民政府以及县扶贫办严格审核把关批准的”。
落实党和国家的“民生”政策和扶贫政策,既然能做到把关审核批准,那又为什么是同村的且是真正需要帮扶的马本志(肢体残二级)、邓以柱(肢体残疾四级)、刘兴余(困难户)等村民却与国家扶贫资金“绝缘”呢!?
龙山县人民政府以及县扶贫办不仅仅是在2014年度歪曲了党和国家的扶贫政策,去2015年度和今2016年同样是将扶贫政策暗箱操作成优亲厚友的帮富宗旨。
龙山县原兴隆街乡尖岩村的“民生”政策和扶贫政策的落实现状则完全可以充分代表龙山县所辖范围内70%的乡村。例举龙山县茨岩塘镇有几个村庄的村民若要获得“民生”政策的低保保障金或扶贫资金的话,那起码也得为村干部到责任田里帮得了工,否则,那些老弱病残的困难户就与“低保保障”或“扶贫资金”绝缘。
就此,我这案件控告人特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揭发这些不公之案,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给我莫国玉这类农村弱势人群一个合法的答复并予以合理的解决为谢!
此 致
案件控告人:莫国玉
案件控告人:邓以柱
案件责任撰状人:李华鑫
联系号码:13397631839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二0一六年十一月六日第二次向上举报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举报
注:特别补充说明一  10月19号上午,信访人莫国玉又去到龙山县信访局将信访材料书递交到黎书俊局长手中并阅看后,便把信访人莫国玉推诿到龙山县纪委。
特别补充说明二、信访人按照信访局长黎书俊所指引的信访途径就去到龙山县纪委报送信访诉求材料书时,遭到县纪委的一位女官员拒收,并回答信访人说是她们县纪委管不着这些事....。
特别补充说明三、10月19号,信访人莫国玉从县纪委出来又去到龙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递交信访材料书,可县法制办的一位女工作人员就把信访人也推诿给县纪委解决....可信访人莫国玉是刚从县纪委遭拒后出来的呀,于是就因已经失望没有再去县纪委。
注:附1、该份控告书连号8页装订,一式三份寄达。
2、有该案举报人莫国玉夫妇俩的案件证据一于1989年8月18日的合法《结婚证》书复印件1份。
3、有该案证据二于2007年3月23日的《计划生育光荣证》书复印件1份。
4、有独生子女优惠对象情况表复印件1份。时间是1991年6月28日。是该案证据二之二。
5、有该案举报人莫国玉于1994年7月2日的“节育措施登记单”复印件1份。是该案证据二之三。
6、有兴隆街乡政府官员陈明辉和向能波以及县民政局官员张艳某等人硬要莫国玉和邓以柱夫妇俩离婚的《离婚证》书复印件1份。时间是2016年元月一日(请看该案证据三)。
7、有兴隆街乡计生办2015年12月10日为莫国玉和邓以柱夫妇俩第二次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湘(2005)31033715的证据四之一和证据四之二复印件1份。
8、有证据六于2010年元月一日发放的《肢体残疾证》复印件1份。
9、有该案证据七之一和证据七之二的2008年11月8号发放的“低保保障本子”复印件1份。
10、有2014年度原兴隆街乡尖岩村扶贫户花名册1份连号5张页。
那个时候计划生育抓的好严,真的不知道剥夺了多少小生命!
2016-11-28 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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