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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投诉:超平方,违约,占用公共道路,强占他人土地...

2023-9-4 1:56:4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吴娄村(14)丁家港南孙**家,在册人口仅3人,在建建房投影面积就已经超过该户可建宅基地总面积170平米,并私自占用公共道路及强占他人土地,违反协议超宽建房,已经被后面邻居在吴江本地举报多次,暂停施工后,又再次施工,已经到村里多次,即使协商后也未履行协议,拖着继续施工,现已建制三层未封顶,忘相关部门根据相应政策法规给予处理!在建房过程中因施工车辆碰坏我家门前电线,在供电局来人未完全修复的情况下,我60多岁老妈看见该房施工队老板要求尽快修复却招来孙**及其儿子孙*的殴打致手掌骨骨折,不道歉还叫嚣政府上面有人,后我家就不给他使用自家河边及家门口土地,孙**又多次到家殴打我,毁坏我家东西,之前还骗清理河道的挖机师傅将我家地上的树毁坏并挖走,忘请苏州市公安局给予关注并依法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之前投诉吴江公安局如此答复: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查看楼层
市民您好:经公安部门确认,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孙**、孙*(两人均为吴娄村村民)两家人多次因农村建房引发邻里纠纷,其中派出所共接报110警情6次。其间,派出所曾多次组织两家人进行协商,并且也联系村委干部一同参与调解。其中三次警情作民事纠纷调解。另有三次警情因双方或某一方动手,造成现场人员受伤,因此分别报立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刑事案件和受理了两起殴打他人案的治安案件。其中故意伤害案的刑事案件呈报法制办审批,因现场无视频监控,亦无有效旁证,仅有当事双方证词,因此吴江区公安局法制部门做出了不予审批的决定。另两起治安案件仍在调查中。谢谢您的关注!
对此我有以下几点要求解释或者回复:第一.公安局的答复不全面,报警处警总共9起而不是6起,请问公安局答复前有没有全面了解,我现在手上有不同民警的6份接处警记录或者立案告知书,由民警赵*处警的三次一直要处警记录或者受案受理书等都不给,是否存在违规?第二,受案后的故意伤害案我多次去派出所交涉应以寻衅滋事案件立案,派出所却坚持以故意伤害立案并回复说证据不足。受案通知书我多次讨要无果后经两次吴江公安局信访后才拿到,这又有没有存在违规?后面我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附上,第三,在我妈被殴打致手掌骨骨折之前我们两家没有纠纷,应该是因建房地基调整邻里关系应该是变好了的,派出所却坚持说是矛盾引起,请问派出所在这之前是什么矛盾或纠纷?第四,综合9次处警事情更加符合寻衅滋事罪,多次要求派出所立案各个处警民警都说只管自己的案子,将树损坏要求立案也回复说这是纠纷不是案子,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也都拒绝,再次去吴江公安局领导接待日信访,领导没来,只来了法制办的却态度蛮横直接回复说没有,请问公安局这符合程序吗?第五,房子超平方建设未有回复,强占他人土地,在没有明确权属的情况下建房手续是如何通过审批的?第六,强占他人土地建房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第三条(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违法国家土地法?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公安部门确认,自2018年7月至今,吴江区七都镇吴娄村村民孙*多次通过多种渠道信访投诉其自己与邻居孙*明家建的造房、土地纠纷等警情的处理方式。七都派出所已经先后就孙*投诉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之前的情况反馈不再累述,现就孙*此次的投诉问题进行答复。1、孙*自称自己与2018年6月至11月间累计报警九次,现仅仅拿到6次接处警记录。任何警情当事人若有合理用途确实需要,可自由到公安派出所接处警大厅要求民警开具接处警记录,若孙*觉得自己少拿了三分接处警记录,可以随时携带本人身份证至七都派出所接处警大厅,向民警详细叙述缺少的接处警记录的报警时间和报警电话,即可拿取接处警记录。2、孙*对于公安机关的受立刑事案件的案由不认可。公安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会协同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初步定性,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较多承担的侦查职责,整个刑事司法实践严格遵循公安、检察机关、法院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原则。虽然公安机关对于孙健反映的警情的定性仍旧认为是故意伤害案件,但公安机关欢迎并虚心接受来自检察、法院或者是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关于案件定性的意见。若当事人对该案件定情不满意,也可向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谢谢您的关注!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七都建管所确认,该户涉及违规的将督促其尽快整改,如拒不整改的,将取消其规划验收及办理相关权证的资格。谢谢您的关注!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您的投诉检察院非常重视。经查,有信访人孙某于今年11月16日也来吴江检察院控申部门反映过同样情况。在责成相关部门调查了解后,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1、对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不服,要求更换罪名立案问题。据查,您反映的情况,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而没有以寻衅滋事罪立案。选择什么罪名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的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规定,检察机关主要监督的范围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问题。该节中,据核实,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且不属于不应当立案的情形。故您的要求不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条件,检察院依法不予以受理。且公安机关在侦查后,应当根据侦查所得的犯罪事实和客观证据,来确定罪名,不是由公安干警主观意愿决定的。2、要求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究他人刑事责任问题。据查,孙某来检察院上访时也提出这方面的意见。检察院经审查后,因孙某未提供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故认为此要求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4条之规定,已当面答复信访人孙某不予受理。3、最后,感谢您对检察机关的关心、监督和支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开展监督工作必须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将依法开展监督。谢谢您的关注!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7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13日 第七章立案、撤案 第一节受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七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七十三条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第一百七十四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节立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七十八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第一百八十二条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第三节撤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部127号令对此有明确规定,吴江公安局和七都派出所部分民警确回复我说私人不给,要法院等公对公的才给,请问是根据我国哪条法律或者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第二节受案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四十九条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第五十条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第五十一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以下几点请相关部门解释或者回复:第一.公安局的答复不全面,报警处警总共9起而不是6起,请问公安局答复前有没有全面了解,我现在手上有不同民警的6份接处警记录或者立案告知书,由民警赵*处警的三次一直要处警记录或者受案受理书等都不给,是否存在违规?根据公安部125号令和127号令是要给书面的。第二,受案后的故意伤害案我多次去派出所交涉应以寻衅滋事案件立案,派出所却坚持以故意伤害立案并回复说证据不足。受案通知书我多次讨要无果后经两次吴江公安局信访后才拿到,这又有没有存在违规?后面我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附上,第三,在我妈被殴打致手掌骨骨折之前我们两家没有纠纷,应该是因建房地基调整邻里关系应该是变好了的,派出所却坚持说是矛盾引起,请问派出所在这之前是什么矛盾或纠纷?第四,综合9次处警事情更加符合寻衅滋事罪,多次要求派出所立案各个处警民警都说只管自己的案子,将树损坏要求立案也回复说这是纠纷不是案子,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也都拒绝,再次去吴江公安局领导接待日信访,领导没来,只来了法制办的却态度蛮横直接回复说没有,请问公安局这符合程序吗?第五,房子超平方建设未有回复,强占他人土地,在没有明确权属的情况下建房手续是如何通过审批的?第六,强占他人土地建房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第三条(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违法国家土地法坐等相关部门答复!对此不答复请便民服务员报请督察,纪委,检察院监督!或者我自己去以上及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信访。
此回复很好的诠释了什么叫避重就轻!这就是吴江区公安部门的态度吗?1.公安部125号令和127号令规定了受案回执或者处警记录是当事人有合理用途确实需要要求了来给的吗?2.要求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公安机关不认可应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为什么不出具。3.故意毁坏财物是公诉案件,是否赔偿也不影响刑事案件的定型,为什么需要被害人多次要求立案还不予受理,吴江区公安局信访三次也不予受理,去了检察院监督立案才开始做笔录了。之前告诉我要我去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证明价值超过五千才立案,我去物件鉴定中心告诉我要公安局委托了才能鉴定,不接受个人鉴定。这是什么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这样对待刑事案件的吗?
七都建管所这个回复绝了,也就是说不需要规划验收及办理相关权证就可以任意违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就相关政策是这样的吗?能否出示一下?
房子超平方建设未有明确回复,强占他人土地,在没有明确权属的情况下建房手续是如何通过审批的?审批过程有没有违规?该户违规建房一直被他人举报,为什么会在现有这么严格的监管下建至即将封顶?这里面有没有人徇私枉法?请建房管理部门明确回复!如有问题,是否应该让纪委介入调查!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请将投诉中违规建房和审批的情况反映给相关的建房监督部门和纪委,并请及时回复!我本人也会抽时间直接去纪委反映。对昨天公安部门的回复我也不满意,也请反映给公安部门相关的上级,督查等监督部门,还有纪委!针对公安部门的问题,我本人也会抽时间直接去检察院监督立案和去纪委反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4条 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北京警方首次明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 法制晚报2016-10-2016:38:00 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创新深化全警常态化实战培训……10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系列改革举措,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此次,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并创新推进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据了解,受案立案是公安机关办案的第一道关口,是事关公安工作全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突出问题,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执法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北京市公安局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整体布局,紧密围绕接报案、受案、立案三个重点环节,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为载体,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作流程、强化整合各部门及各警种监督管理职能、不断深化执法公开、有效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改,逐步使受案立案工作得到新突破。 今后,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必须做到“三个当场”,即当场进行受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此外,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最长可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悉,北京市公安局还将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与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创新尝试在办案中心设立受立案监督办公室,加强对受案立案执法初始环节常态化监督,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全流程、封闭式管理。 在工作中,做到强化“三个规范”,即规范案管岗位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规范基础台账,确保执法管理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突出“三个环节”,即从“警、案、人、物、卷”等执法活动的关键要素入手,通过电话回访、网上巡查、调取现场执法记录、实地督导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受案立案重点环节的跟踪督导、动态管控和问题整治;完善“三个机制”,即定期预警通报机制、案件到期催办提示机制、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实现对受案立案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目前,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通州、房山、怀柔、密云、延庆及天安门分局等11个分局已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 记者还了解到,北京市公安局将进一步调整优化受案立案网上审核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功能,逐步推动执法相关音视频管理系统与执法办案系统的信息关联,确保执法办案全流程网上运转和可溯式监督管理,实现“有警必接、接警必录、有案必受、受案必核、立案必查”。

2018-11-23 09: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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