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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配药是否须本人到场2

2023-9-3 20:36:2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本人理解能力有限,看了你们的回复还是没有找到答案,对于医院、社区门诊是是否必须本人到场才能配药,还是请简单明了地回复,可以还是不可以,谢谢。 尊敬的网友您好!依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享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和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医师要求对患者本人进行诊查,并根据患者实际病情开具检查项目或者用药方案,是法律赋予医师的权利,更是体现医师对患者救治的负责。希望您能理解与配合。
再问: 在上述回复中,你们提到了两个权利,而权利是既然法律明文规定 了医师有相应的权利,本人也无权否认,但权利的对应的是义务,医师的权利是否意味着是否有权要求患者来履行相应义务,从实践中来看显然是行不通的,举例医生要求给病人手术,但病人若不接受那手术肯定不能进行,从而可以说明,医生的权利不能违背患者的意志.关于第二个权利,在执业医师法中并无表述,但同样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患者接受为基础,难道医生普通病人还有强制医治的权利吗.上述言论只是针对你们的回复表达个人的观点,我们再回到问题的中心,本人咨询的是:对于医院、社区门诊是是否必须本人到场才能配药,而你们回复了我医师的两个权利,难道到进了医院只能任凭医生处置了吗,难道医生只有权利就没有义务吗?病人就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吗,病人出钱到医院治疗,从某种角度来说不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服务消费行为吗,作为消费者难道就没有消费者权益吗,医院本身也是一种医疗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作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难道就没有作为经营者或服务人员的相应义务吗?我们挂号后进入门诊,为何有的医院可以患者不到场的情况下配药而有的不行,甚至同一医院一个门诊医生不可以配药而换一个门诊医生就可以了,你们不觉得很可笑吗,规则应是统一的吧,而同一规则下出现不同的结果你们也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吗?卫生局作为医院的主管机关,建议你们抛弃官僚思想,从实际情况出发,从病人的角度出发,针对这种不合理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因患者不能到院而家人代配药的过程中使家人有个明确的预见,不要使代配药行为如同摸奖一样,运气好的就能配到而运气不好就只能换个医院或换个医生再去碰运气,弄得老百姓出钱又心累,而理却又被你们都占了,这样不该。

苏州市卫计委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依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享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和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这是医师享有的权利。 医师可根据患者实际病情开具检查项目或者用药方案,是法律赋予医师的权利,更是体现医师对患者救治的负责。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均有详细描述,之前答复已提供链接,供您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故实施手术前,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您还有异议,可至医院医务科进一步沟通。
2017-8-31 16: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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