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在苏州共购买三套住宅,因为感情原因,办理了离婚手续,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其中两套住宅(已办理产证)划归为女方所有,剩下一套未办证期房协议归本人所有(按照协议分配,现应为本人唯一住宅),现在本人按照协议分配的期房可以办理产证了,请问是否应该按照本人首套住宅来缴纳契税?谢谢。
苏州市税务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黄桥小鲤鱼: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家庭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应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第五条规定的契税基本税率3%来缴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八条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按照您的描述,应按照契税基本税率3%来缴纳契税。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苏州税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就怕你假离婚
为了钱也是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
你自己这么想,就以为人家和你一样的吗?
2018-9-13 15: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