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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吴江民政部门为何对乱埋乱葬长期放任不管(九)

2023-9-3 11:14:5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拷问吴江民政局、震泽镇民政办为何对骨灰私埋乱葬长期放任不管(九)??? 9月6日吴江区便民服务员再次对我《拷问吴江民政部门为何对乱埋乱葬长期放任不管(八)》帖子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和上次一模一样,问题仍然无解,故必须再次予以驳斥、怼回:一、民政部门违法事实至今未完全调查清楚1、综合区便民服务员的所有答复,区、镇民政都对以下违法事实没有否认:震泽镇前港村3组居民住宅大门口、一墙之隔、仅距1米左右的耕地里被人埋入起码3个坟墓,大概分别为1995年左右、七八年前、2016年各葬过一个,2014年因村民投诉而平掉水泥坟头,2016年新葬入的因再次被村民强烈投诉后于去年迁掉(即同一家同一块耕地里三个坟只迁坟其中一个)。另区便民服务员回复透露该地块里可能还另有一个几十年前葬入的坟墓,也就是说目前该地块里至少还有2-3个坟墓,现已合为一个土坟堆。2、至今吴江区民政局对上述耕地里到底葬过几个坟未调查清楚。(1)现在区便民服务员每次只说“一个位于您家院子西侧,原为土坟”。但至于这个土坟堆中实际包含几个坟,村委、震泽镇民政办、吴江区民政办都予以回避调查和答复。(2)至于区便民服务员回复透露的该地块里可能还另有一个40多年前葬入的坟墓,至今未作任何说明。 二、民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存在诸多严重失当综合区便民服务员所有答复,民政部门采取的实质性措施有(以下均为答复原文):(1)“震泽民政办通过村委对坟头户当事人进行约谈”、“民政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了解”:(2)“村两委专门对此事进行商议,并指定专人多次与当事人(坟头家主)进行协商”;(3) “下一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震泽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做好处理工作,积极动员其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4)“半年有人投诉后,区民政局、镇民政办会同村委进行了现场 并要求当事人进行搬迁或平整,目前当事人为此坟周围0.5亩地块进行全覆盖,坟头平地”、“现处理办法同当事人协调,该地块进行泥土覆盖,形成整体复平,目前在进行中”、“一个位于您家院子西侧,原为土坟,现已深埋”;(5)“经吴江区民政局确认,区民政局将于近期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法院等部门共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商议散坟解决办法。”(6)本村2005年建设安息堂,以前村民亡故安葬耕地里,2005年以后逝者放置安息堂。1、失当一:查遍苏州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其政务公开栏“权力清单”中明确“对乱埋乱葬骨灰和遗体的行为的处理”的实施依据是:《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6条)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乱埋乱葬骨灰和遗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就地平毁或限期搬迁。并没有列其他规定。公开的都不算数,那么到底谁是民政法律的权威?有权力不行使算不算行政不作为?2、失当二:先是村委将涉坟耕地中除坟堆外的桑树和农作物、植被全部铲平清除,并挖去部分耕土。然后非法倾倒几卡车渣土与坟堆持平。被投诉指出执法不当后,现又被挖去全部渣土,并从附近农田中挖取烂泥填在耕地上,而坟堆始终未动分毫。3、失当三:所谓“深埋”,《殡葬管理条例》将其作为法律用词,那定然有法律意义上的一般标准和具体方式。几米算“深埋”?还是像现在这样原封未动也叫深埋?就算民间解释,也是:原来浅了,再挖的比原来深一点埋,那就是深埋!恕我愚钝,请民政权威解释!如果没有标准,那就是空话和欺骗!4、失当四:对照区便民服务员的答复,整个执法过程始终是协商。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两级民政的执法方式是和违法当事人进行协商!!!是不是我们吴江区民政局乃至苏州市民政局根本就没有执法机制?!据此,可以这么理解:其实在我们苏州范围内是可以随意乱埋乱葬的,因为苏州民政系统其实对乱埋乱葬是管不了的,是无能的!对不对!5、失当五:区民政局在自己无力处理时,曾意图推给震泽镇民政办处理。依照法律规定,震泽镇民政办并非乱埋乱葬违法行为的处理主体,震泽镇民政办除了嘴炮没有任何执法手段和执法权力。6、失当六:对乱埋乱葬违法行为,《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其就地平毁或限期搬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区便民服务员答复也承认,依法“可以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以往投诉时也这么答复。那么四个问题来了:(1)可以“限期迁移”,也可以所谓“深埋”,那么选择哪一个的依据尺度是什么?还是任凭执法人员自由选择?如果可以自由选择,那有没有文件规定?(2)新法、上位法、一般法与旧法、下位法、特别法的竞合问题,要看立法目的和本义。很明显,《殡葬管理条例》修订目的(该法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也就是说《殡葬管理条例》与《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发生冲突时,也是支持“禁止在耕地里建坟”的规定,也是不希望出现耕地里埋坟的,也就是说应该适用特别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这应该也是苏州市民政局网站只将《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列为“对乱埋乱葬骨灰和遗体的行为的处理”的实施依据的原因所在。区民政局适用法规失当。(3)其他人家的坟墓都迁移了,为何这家不能迁移?充分理由在哪里?(4)“不留坟头”,现在周边耕地一个水平,而坟堆明显,算不算“坟头”。网上搜索“坟头”含义是:在埋葬死人之后在地面上筑起的土堆,也有用砖石等砌成的。所以,退一万步讲,即使“深埋”,也是存在诸多明显失当。7、失当七:区便民服务员曾答复“本村2005年建设安息堂,以前村民亡故安葬耕地里,2005年以后逝者放置安息堂”。一来这个规定应该是村自己在2005年左右自己设定的,对照法规,该规定本身违法,村委有什么权力规定“2005年前死亡的可以安葬在耕地里”,这不明摆着和《土地管理法》唱对台戏么;二是没人告知过我们居然还有这么个狗屁规定;三是那我要问问七八年前葬的那个怎么也没迁到安息堂去?所以,这里特别举报这一狗屁规定。对此,民政也请充分说明理由:为何别人坟墓都迁安息堂了,他们家不可以?这碗水你们要怎么端平?以上仅仅是区便民服务员严肃答复中存在的失当问题,还不包括其他问题,比如甚至在与民政、村委沟通时,民政、村委还意图将处理乱埋乱葬违法行为的职责推给受害人等等,此处不再一一例举,由此可见,我们苏州的殡葬管理和执法是多么混乱而毫无原则,更谈不上什么执法制度了。再次,我最后问一下苏州市和吴江区民政局:到目前为止,针对我的投诉举报,你们处理是不是已经结束了?还是只是告一段落?我的诉求:1、如果你们的处理还没结束,那我就继续在这里投诉,配合你们下一步的工作。2、如果你们的处理已经算结束了,我先请求苏州市民政局对该处理结果进行复核,纠正存在的失当行为,继续要求苏州市民政局主持公道,督促该坟堆家人尽快迁坟。并视处理进展是否加大投诉。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民政局确认,相关法律法规对散坟坟墓的处理规定如下: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2、《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禁止骨灰装棺土葬。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三)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3、《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乱埋乱葬骨灰和遗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就地平毁或限期搬迁。4、《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九条,下列地区禁止建设坟墓:(一)耕地、林地;(二)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四)铁路和公路两侧、居民住宅区周围300米内;(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上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以上法律法规均明确:对于散坟坟墓,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对于您家附近有坟头未深埋的散坟坟墓,我们按照法律程序向当事人下发《限期改正告知书》,责令对方限期改正,即把骨灰迁移至公墓、安息堂等合法殡葬场所,或者深埋不留坟头。谢谢您的关注!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村委确认,关于投诉人提到深坟耕地中除坟堆外的农作物被清除并挖去部分耕土的情况,并非事实,由于投诉人对当前村委处理坟头深埋不满,故村委工作人员提出将此地杂草丛生的现象进行清理复平,此情况由国土部门到现场查看过,并非填入污泥,是耕土复平,无坟头,村委将按照投诉人的要求,尽可能做到投诉人满意。谢谢您的关注!
问题始终不解决,谈何满意!我们也不要满意,只要你们依法消除违法行为即可

2018-9-6 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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