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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二问常熟市民政局

2023-9-3 6:43:2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国家不是规定政务公开吗?转业军人安置,也是民政部门的一项主要日常工作,为什么不能公开?连主要的政务都不能公开,还有什么可以公开的?那条法律规定转业军人安置不能公开??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战友情深”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人社局、民政局核查,现答复如下:常熟市军转部门历来严格按照上级军转政策,每年落实好军队转业军官的安置工作。从1999年以来,共接收计划安置转业军官651人,其中安排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有515人,安排到事业单位的有113人,安排到企业单位的有23人。2009年开始,我市实施“考试考核、积分选岗”安置办法,把选择岗位的权力交给转业军官本人,这一“阳光安置”做法得到了部队、转业军官、社会的一致好评。因涉军信息不向社会公布,如需了解更多情况,可电话直接联系常熟市军转办(联系电话:0512-52805318),您也可凭有效证件到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查询您所在年份的士官安置情况。感谢您的关注。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本帖中所提转业军人,与退伍军人有明显区别。转业军人俗称军转干部,由军转办负责安置,归口人社局解释;退伍军人一般情况下指服满军龄退出现役的普通军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归口民政局解释。本帖跟帖答复意见由人社局和民政局共同答复,并无任何不妥。希望你能理解,谢谢!
希望民政局能够给一个让诉求者满意的答复,不要拿着人民的工资不给人民干事.
希望民政局能够给一个让诉求者满意的答复,不要拿着人民的工资不给人民干事. 希望贯彻习主席讲话精神!!!!
没有公开透明,就没有公平公正。不敢公开透明就一定有问题。腐败的一切源头都是没有在阳光下,让人民监督。
是应该公平公正公开,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也是评双拥模范城的重要环节。
常熟的双拥模范城市是徒有虚名而已,转业退伍军人有几个能感受到常熟对转业军人温暖。
{:titter:}{:titter:}敢吗
公开,公平一贯是我党优良传统,常熟市民政局不会把我当的优良传统都丢了吧
民政局安置退伍转业军人看档案吗????让在部队拼命干工作的,表现优异的军人有何感想。在部队干的再好,不及关系打个招呼,一个三等功不及一杯酒。n个优秀士兵不及一包烟。军人回到了地方何其卑贱。
常熟民政局不要辜负了民众的期待。民众想了解的就应该公布。作为政府机关一定要带头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作为拥军先进单位常熟民政局最起码要把党中央文件,省里的文件,给这些退伍老兵学习,学习,叫他们提高提高。不会常熟民政局太不重视党中央和省里的文件,拿来就是锁文件柜里吧。
民政部门在安置转业志愿兵和士官的方面还需尽到应尽的职责!当兵十五年转业回来的志愿兵安置到企业,已经下岗二十来年了,生活很贫困,希望民政部门能管管。
常熟民政局真的对民众反映情况不理会,不办理,不回复吗?
民政局不知道是不是在学习党的十九大,有没有领会十九大报告的精神。以后党的干部是要为民服务了。不能在光当官老爷了。该干点实事了,不要光讲官话。要让老百姓看到,感受到你们做的事。
一个地方民间对地方歧视还能了解,毕竟生活习惯不同。官方居然对转业军人有地方歧视,让人莫名其妙,不可理解。只要有驻军的地方都有都有非本地转业军人转进来。从来没有听说哪个地方把转业军人分成本地和外地,区分来安置。莫名其妙。
看安置情况,还真是,常熟怎么可以歧视外来人,百姓这样还理解,官员也这样太难理解。也许是另有原因,会不会有安置腐败现象,都有可能,不正面出来解释,总给人想象空间,我看民政局还是主动点开展工作才好。
真有点不可思议,透明公开公平,这是中央再三提出都不执行,可见双拥模范城市的模范!
国家的优抚安置法规政策具有权威性、指导性。依据国发〔2005〕23号文件明确规定: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国发(1978)75号文件是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是实行志愿兵役制度以来首部有针对性的法典。国发(1983)16号文件是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办法的具体依据。我们转业时部队开据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上写的很清楚:“xxx同志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业经批准转业。至时请接洽安置。”下面逐句解读。1、“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安置责任主体是国家。说明是国家安置我们。地方各级政府可以代表国家安置,但前提是必须依照国家的法规政策,否则你就代表不了国家,因为你违背了国家的意志。2、“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年龄和办法的规定。这是针对退出现役后的志愿兵而言的,原因一,语句前后连贯,是前句话“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的延续;其二,如果是针对服现役的志愿兵的话,应该将此句话列入第4条才正确(制定国家法规的专家们比我们都聪明,他们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3、“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明确强调安置办法的依据。这是对第一句的重要补充说明,即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安置办法负责安置工作。所以说,地方政府颁发的任何有悖于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安置办法都是无效的,是对抗和凌驾于国家之上。比如,依照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办法来安置转业志愿兵就是错误的,是虚假安置。二、国发(1983)16号文件是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本办法是根据1978-75号制定的,见第一条)全文共十三条。重点是第五条:“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最重要的是“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的身份。”——最差可以安置到的单位,且安置到这些单位的必须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句话特别强调了安置在xxxx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的身份。“保留”的本义是“保存不改变”,即保持存续(大家都知道,原来有的现在也有,这叫存续,也就是“留”;原来没有的现在有,这叫给予或增加;原来有的现在没有,这叫丢失或抛弃)。也就是说我们作为职业军人在部队时是国家公职人员,即全民所有制身份。我们如果被安置到了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那么不言而喻就自然保持存续了全民所有制身份,用现在的话说到国家机关的就是“公务员”,到省属事业单位的就是“全额事业编”。试问,现在的公务员和具有全额事业编的人,有谁不是全民所有制身份?只是现在又新起了一个名字罢了,而曾用名全民所有制是一直存在的(那些利用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来说事的人都是别有用心,是2017年民政部与地方民政厅、民政局用来敷衍转业志愿兵的“统一口径”)。从这一条还可以得出结论:安置到大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一些不存在全名所有制身份岗位的做法统统是无效安置——虚假安置。最后总结成两句话:1、凡是没有按照国发(1983)16号文件安置的,无论是被安置到哪里都是虚假安置——地方性文件一律无效。2、凡是被安置后没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都是虚假安置——军转志愿兵是有身份的人。
不知道民政局能不能给一个满意的答复

2018-3-20 13: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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