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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猛于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就问公平否-3

2023-9-2 20:18:0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本人驾驶的小汽车2018年3月2日在新区塔园路与向阳路路口西侧与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伤者家属申请财产保全,车子被虎丘法院依法保全。
2018年6月27日,我按照伤者家属要求,向虎丘法院支付一笔押金。
2018年7月2日,虎丘法院执行庭解除查封,同时通知虎丘交警大队放车,下午2点53分经办民警通知我取车。我先去交警大队拿放车单,再跑新宇停车厂(新区金枫路与玉山路交叉路口向北200米),到是已经4点40分。停车场工作人员要求支付105天×30元/天=3150元的停车费。我跟他说,放车单上写的很清楚,不收取停车费、拖车费,这个费用由财政补贴的。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同意,要收取停车费,还要我签一张未收取停车费的证明。闹的很不愉快,工作人员表示5点下班,我只能被迫离开。离开后,我打12345便民热线反应情况,10分钟后,12345回复我处理不了,案子被退回来了。
2018年7月3日,早上我赶到停车厂,要求放车,工作人员不同意,我报警两次,第一次工作人员回复我他们处理不了,让我找法院。第二次报警,马上派民警到现场,保持电话畅通。民警到现场,我向民警提供了交警队的放车单和未收取停车费的证明。民警调解,让我给一点,最后给了300元(微信转账),签了未收取停车费的证明,还没有收据。我这里只能提供支付截图。
各位看客不要问我给了钱,为什么签未收取停车费的证明,我只能说,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300元是小事,停车场工作人员也是打工的,我能理解,恨的是背后的利益链。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1、经过交警大队核实,投诉人在3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因有人员受伤;按照程序依法将车辆进行暂扣,其中清障和法定期限内的费用均有政府财政承担,交管部门不存在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问题。2、交通事故在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因赔偿问题,法院对诉求人车辆进行了查封,从查封之日起至当事人放车那天止,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为停车场收取;交警大队已责令停车场进行整改。
不会吧,太可恶了,交了钱还要签未收费用证明。
一个字☞黑☜
是有财政补贴的,不应该收取停车费,拖车费,之前有媒体报道过!
太可耻了,坚决抵制!!
这私吞明目张胆了
这收款方也是个个人用户吧
那个饭没点关系真吃不了。最后也一定不了了之的。
好好查一查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钱多少倒是次要的,最主要是违法,而且没有相关部门管理,交警队的放车单,白纸黑字写真清清楚楚,停车场根本不买账,老板网名“闲云野鹤”,倒是挺悠闲,我要是有这么好的差事,我也闲云野鹤一只。
停车场可不是谁都能开的
拿这支付凭证以及放车单的影印件去起诉。
你遇到这种事情,你也会屈服的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执法停车收费应有行政机关承担。这几百元钱完全可以依法追回。
没抱希望追回,不知道他们这个属于哪些部门管,是不是维管处
这难道不是抢劫吗?
这起交通事故是不是你全责?不然不可能法院判保全的。你自己开车违反交通规则,把人撞了。现在在这边说别人违反规则。人家违反规则最多要你的钱,你违反交通法规,要的是别人的命。还好意思来这边投诉。
这位q先生,你的评论我不知道你是什么用意,如果你的是混淆视听,我可以不搭理你。如果你是客观的看待问题,我可以回答你,我撞的是非机动车,虎丘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是同等责任。
如果你有兴趣的话,你可以查看下我之前的帖子,我叙述了整个事情的详细经过

2018-7-3 15: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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