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8年9月1日下午四点多在相城区欧尚一楼格瑞斯面包店内购得“绿豆冰糕”(有支付宝账单记录为证),32元买两盒,已吃了一盒,吃第二盒时发现,商品包装上标注保质期15天,并且,显示生产日期是8月15日,也就是到期日是8月30日,也就是我购买时食品已过期,当天吃了以后有闹肚子,但是没想到是过期的食物引起,未引起重视,事后发现该食物已过期,极有可能是食用该过期食物所致,请食药监部门介入。(目前还有一盒商品原封未动,上面所有信息可证明)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2018年9月21日上午,工作人员至该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店内和制作间卫生情况尚可,现场未发现有过期的食品在售,已经督促商家合规经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楼主,如果是打折促销的,首先关注的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其次看配料表,这个防不胜防,只能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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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投诉的是已经发生的对方售卖过期产品的事实我手上有食品还有购买凭证请问对已经构成的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不应该处罚嘛?
有关部门难道不该是找到受害消费者对商家确实出售过期食品给顾客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嘛?作为消费者难道不是应该获得相应赔偿吗?
楼主,退一步而言,即便能证实涉事格瑞斯面包相城欧尚店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想获得赔偿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您得提供相关证据证实那家店的经营人员在销售过期食品方面确实存在“明知”情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既然法律条款中带有“明知”二字,消费者就必须为此举证证实,否则,经营人员便有权拒绝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
另外,在赔偿方面,您在那家店挑选食品时没有留意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致自己购买到过期食品,依法而论,您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为此减轻那家店经营人员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故而,在真正赔偿时,获得的赔偿数额不会如自己预期的那样多。
我没有预期要赔偿多少金额但我认为商家哪怕是过失售卖过期食品也应收到处罚照你这么说过期疫苗只要厂家说是无意就可以推掉所有责任了?
楼主,销售过期食品当然该依法接受行政处罚,不过,销售人员接受行政处罚与消费者接受民事赔偿完全是两个概念,两码事,不能同日而语,所以,消费者如想获得十倍赔偿,就得举证证实销售人员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存在“明知”二字的情形,否则,恐难如愿获得十倍赔偿。
2018-9-18 09: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