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以及各位读者:
众所周知苏州工业园区成为全国首个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区域。这个先行先试不仅仅是经济上的领先,还有行政事务,社群治理的创新开明领先。
但是在小部分领域依然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对部分明显违背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原则的事情,视而不见的行为。
最近一年以来,在园区领汇广场公寓对于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日趋严重,故而广大业主对于筹建业委会的呼声越来越大。
但是在筹建业委会的过程中,开发商作为大业主亦图谋加入业委会,居委会在候选人资格人却不加以有效甄别,令人遗憾。
原因有二:
1. 现有物业公司实际为开发商下属企业,根据业委会组织办法,有禁止和物业公司有利益关联的业主加入业委会的排他条款,这一点开发商应该被排除在候选人之外,需要避嫌。
2. 在居委会的认可之下,开发商进入业委会候选人行列,即便如此,由于开发商无法拿出近两年的物业缴纳证明,涉额540余万元,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存在巨大的利益关联,有理由怀疑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存在巨大的利益输送,鉴于此,若开发商加入业委会是无法履行监督物业公司的责任的。
在广大业主再三指出以上两点,地产缴费情况不明,截止2018年8月,应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地产提供的发票金额只有155万元,其中113万元为业主再三催促后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17日两日开出,且不能提供相应的真实交易背景证明。
群众们认为在此情况下,地产不具有候选人资格。请居委会就地产的候选人资格合法性提供书面说明。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情况,经了解,第一,领汇广场尚有较多房产在开发商名下尚未出售,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开发商作为目前未售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利依法参与业委会委员的选举工作,最终能否当选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第二,作为业主,除了享有权利,也应当履行义务,在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核时,开发商已提供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处出具的物业费缴纳情况说明。社工委已督促筹备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也已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巡查管理工作,提高服务品质。如有需要,您可直接向社区居委会(62960185)具体反映。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湖东社工委
特此更正一下,合景领汇广场公寓应属于商务东区居委会管辖
领汇社区居委会: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领汇商务广场业主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本人存在如下意见两点:
1、该公示落款为领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组长黄**签名,公示时间为2018年9月3日,经与筹备组业主成员确定,并无人在公示时收到通知,请问公示为何不通知筹备组业主成员,并告知大家转告广大业主及时查看,而是悄无声息地放进公告栏?
2、关于10号候选人胡**,男,出生年月1973年7月,工作单位苏州昱景房地产。昱景房地产自2016年6月领汇广场项目交付以来,其所有提供的缴费发票金额合计¥1552910.83元,(其中¥105.97万元为业主于2018年8月再三沟通后于当月开出,且无法提供该发票对应的真实交易背景证明),而根据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数据,截止2018年8月17日,领汇广场待售商品房面积合计21826.9㎡(1栋13207.20㎡,2栋42.29㎡,3栋8577.32㎡),合计应缴纳物业费及代收代缴费不低于¥540万元。该情况前期曾多次与贵单位沟通,在该地产商缴费情况存在如此巨大金额差异无法明确说明的情况下,贵单位仍将其作为业主委员会合法候选人进行公示,请贵单位出具其作为业主委员候选人合法性证明并提供书面说明文件。
附一:苏州昱景房地产缴费发票明细(单位:元)
发票号发票内容缴费期间缴费月数缴费金额开票时间
29254993,95商铺2016.04.01-2016.12.319190923.32018.07.09
29254996,97商铺2017.01.01-2017.12.3112183921.082018.07.09
06939944写字楼2017.06.01-2017.06.30183402.142018.08.17
06939945写字楼2017.07.01-2017.07.31180646.232018.08.17
06939946写字楼2017.08.01-2017.08.30190169.762018.08.17
06939947写字楼2017.09.01-2017.09.30178741.322018.08.17
06939948写字楼2017.10.01-2017.10.31171374.352018.08.17
06939949写字楼2017.11.01-2017.11.30183414.722018.08.17
06939939-42写字楼2017.12.01-2018.05.316571975.652018.08.16
29254998商铺2018.01.01-2018.05.31544956.812018.07.09
06939839写字楼2018.01.01-2018.05.31573385.472018.07.16
合计1552910.8
附二:苏州昱景房地产截止2018年8月17日待售房源应缴费明细
楼号面积
(平米)物业费单价
(元/平米)交付时长
(月)合计应缴纳总额
(元)
1栋13207.298.17252,697,588.98
2栋42.296.35256,713.54
3栋8577.327.67251,644,701.11
小计21826.94,349,003.63
楼号面积
(平米)代收代缴费单价
(元/平米)交付时长
(月)合计应缴纳总额
(元)
1栋12181.232.3525715,647.26
2栋42.2925-
3栋7177.051.925340,909.88
小计1,056,557.14
合计5,405,560.77
难道有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么?
是的,居委会在领汇广场业主多次当面提出质疑的情况下,还是置相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内容如无物,明显偏袒开发商,用意简直如司马昭之心!!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还我们一个公道!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因此,原则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应该是一家。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依附于开发商的现象,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没有引人竞争机制的物业管理模式,会导致账目不公开,服务低下的后果。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应当通过招投标或者批准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2018-9-7 09: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