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当事人佘某在衡阳县西渡镇蒸水花园小区购置一套住房,该小区与衡阳县水土保持局共用一个大院,八年间小区一直很安全,没出现过什么偷盗事故。
2018年初水土保持局开始进行改建,将原一楼的房间拆除,开辟一条通道,之后任意人员可以从小区外直通内部,为保证业主财产安全,改建期间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多次找该单位协商通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回应,也没有张贴任何提醒业主的公告。
2018年4月28日晚,在五一假期的前一天晚上,监控显示小偷从该单位的通道处推走佘某的摩托车,报案后佘某找到该单位管理人员理论,回复让走法律通道再给予补偿,但是信访办回复涉及资金只有八千左右,不予立案起诉,而派出所连监控都不查看就更别指望追回车辆了,所以当事人佘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衡阳县水土保持局就不需要为佘某的损失负一点责任吗?百姓维权就这么难?
我是路过的网友,总体上来说,这是社会治安的问题,与单位改建是没有什么关系!至于社会治安问题应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提供购买价值发票及行驶证交由所辖派出所立案侦察!
我是路过的网友,总体上来说,这是社会治安的问题,与单位改建是没有什么关系!至于社会治安问题应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提供购买价值发票及行驶证交由所辖派出所立案侦察!
2018-05-09 09:5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