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溪街道工作人员滥用行政职权,违规罢免业委会主任
我是吴中区越溪香悦花园业委会主任李冰。为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维权,得罪了一些人和单位。2018年11月1日,在越溪街道物管部门和社区工作人员参与下,由业委会吕国庆付主任招集业委会委员5人开会,罢免了我业委会主任的职务。开会后张贴《业委会内部职务变更公示》内容全文为“经过社区和街道物管的监督见证下,香悦花园业委会内部职位调整如下:新主任吕**:新副主任闫*、杨**(有效票8票,弃权:1票,缺席1人)吴中区越溪香悦花园业委会2018年11月1日 ”。对此,本人提出强烈反对,控告越溪街道物管部门和社区干涉业主委员会内部事务的滥用行政职权的行为。控告剥夺我行使业委会主任权利的行为。理由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吕**副主任无权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这是越溪街道物管部门和社区授意召开的。李**副主任在开会前1小时通知我要开会,导致本人没有参加所谓的会议,我的投票权、发言权,申辩权等民主权利都被剥夺。
二.公示未公开通过什么形式进行调整。业委会会议,理应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结果、参加委员数、监督见证的社区和街道物管监督人员的职务、姓名、社区和街道委托参加会议的证明文件和见证文件。因此,公示的基本内容都没有,不符合公示的形式。
三.在越溪街道物管部门和社区人员包庇下,公示弄虚作假。业委会委员5名参加会议。而公示称“有效票8票,弃权:1票,缺席1人”明明只有5人参加,却称“缺席1人。有效票8票”。其他3票是哪里了的。公示第2天,越溪街道物管部门和社区在以业委会名义提交的《变更申请》上,分别证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四.根据相关规定,越溪街道物管和社区无权监督见证业委会会议,监督见证是干涉业主委员会内部事务的不当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部门或政府有关人员滥用行政职权,请吴中区政府纠正越溪街道物管和社区的不当行政行为。如果得不到公正的说法,本人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控告人:李冰
2018年11月8日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小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反映的情况收悉,针对这个问题,相关回复如下:李冰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街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反应的情况收悉,针对这个问题,相关回复如下:1:业委会8人联名签字提出申请要求社区、街道监督业委会内部职务调整。2:社区和街道监督、见证了整个过程。3:会议实到5人、有3人委托、一人缺席。4:社区和街道见证本次会议情况属实。此复。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吴中区越溪街道
这个要顶你一下
业委会会议,应该业委会主任召集,街道物管科和社区属于工作越权。业委会主任调整,需要全体参与,尤其是业委会主任必须参与;除非本人辞职,或者违法违纪而不适合任原职务。街道纪委要介入调查,还事实以公道;否则,就是涉嫌打击报复而构成工作违纪。为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维权,得罪了一些人和单位。能否例举一二???内部工作分歧,是否涉嫌得罪政府街道人员、介绍关系人插手物业承包之类,也有可能。当然,自己必须公道而没有私心。
业委会主任不是免费的吗?不做也蛮好的呀
敢于直面指控,应该有底气的。支持一下!
闹剧。
越权。
私利。
枉法。
只要是符合相关流程,罢免就无可非议,国外总统都可以罢免,更可况小区业委会主任
只要一心为公,维护小区权益,如果被违规罢免,那就是不得人心的,业委会主任按理是民选选出来的,如果要罢免,也是要经过业主大会,全体业主讨论投票决定,再民选出合适人员担任,作为社区,街道物管办人员不能随意越权,公权不能随意使用。
政府职能部门要学习相关的社会组织相关的规章了。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小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反映的情况收悉,针对这个问题,相关回复如下:李冰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街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反应的情况收悉,针对这个问题,相关回复如下:1:业委会8人联名签字提出申请要求社区、街道监督业委会内部职务调整。2:社区和街道监督、见证了整个过程。3:会议实到5人、有3人委托、一人缺席。4:社区和街道见证本次会议情况属实。此复。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吴中区越溪街道
有情况,持续关注中.......
这是公告啊/哪是见证啊/他们有这权力吗/法规依据在哪里/我是业主大会产生的/必需业大会调整/你门在断章取意
/公示期都没有已盖章/程序违法
现在业委会主任一职可是捞金的重要岗位的
一直听到争业委会主任这个职务的事,到底为了什么。。。。。。相信只有争的人明白了
2018-11-8 20:5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