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工业园区青剑湖社区居委会,以安全为由组织人手强制拆除原本属于居民的车库上的防盗窗,这是一种公然的违法行为,公然的违背了《物权法》,防盗窗在交房时就有,已经属于居民的私人财产,现在青剑湖社区居委会强制拆除,理由是为了防范火灾,那么请问车库物品被盗了怎么办?一级政府机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很让人费解,为了防火不放盗。这是杀鸡取卵的做法。而且是违法的做法,政府不是一直强调法制治国的吗?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近两个月,园区连续发生2起小区车库火灾事故。据统计,辖区内车库因电动车充电、违规住人或经营引发火灾的情况时有发生,约占园区全部居民火灾15%。为进一步落实贯彻省、市加强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加强和规范园区出租车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小区车库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我街道即将开展小区车库窗户防盗装置拆除工作,并加快小区公共车库独立式烟感建设以及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建设。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
不是有门吗?窗户不上锁?
顶下,让更多人知道唯亭街道的胡作非为
居民住宅小区单元底层独用车库是居民的私人财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但是,其车库的外墙及其附着的防盗窗(如同承重墙、地基等)是物权法认定的业主的共享部分,并不是业主的专用部分。
法律依据《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已认定:建筑物的外墙,是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不是业主的专有部分,包括附着在外墙的防盗窗。
法律依据:
最高法司法解释已明确,建筑区划内的外墙是共有部分,附着在外墙的防盗窗理所当然也是。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退一步说,即便居民家的防盗窗不是共有部分,是专用部分,但如果是危害公共利益、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是必须被排除隐患,甚至被拆除掉的。~~参见《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我觉得作为住户来讲,拆迁不让车库住人是好事啊。
车库本不该住人
2018-4-16 09:3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