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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莫城交警

2023-8-29 10:04:55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2012年2月8日晚上20点20分,我在和莫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和莫路与燕径路变道时,因为前方是红灯,我减速等红灯,肇事车辆从边上车道实线别过来,与我车发生碰擦。肇事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并且本人有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据。交警的道路监控也显示了行车轨迹。肇事方存在主观故意而导致事故发生。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您反映的问题已关注,因图片不清晰,建议私信提供您的车牌号及联系电话,以便部门核实处理。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csr19911015”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公安局核查,现答复如下:该交通事故已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完毕,主要责任为姚某某,次要责任为钱某某,现次要责任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通过法院途径解决。感谢您的关注。
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不服
从图片来看,对方应该全责,交警认定楼主次责的依据是什么?
说我变道没打灯
你直行等红灯要打什么转向灯
“csr19911015”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公安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该交通事故已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完毕,主要责任为姚某某,次要责任为钱某某,现次要责任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通过法院途径解决。 感谢您的关注。

2018-2-12 1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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