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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工伤保险待遇下降的损失谁...

2023-8-29 6:13:2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8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下降的,其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目前,苏州各区的劳动仲裁委和基层法院,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工伤劳动者仲裁或者起诉主张待遇差额部分,均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也就是说仲裁和诉讼这条路径暂时走不通,那么劳动者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主张呢?有关部门是否有相应的权限彻底解决该问题?如果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但是用人单位不予执行,劳动者还有什么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既然苏州市有了地方上的规定,能否请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与各级劳动仲裁委、法院沟通确认,保证劳动者的权益能够有走得通的途径维护,而不是放任地方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按照现行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引发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若缴费不足,应依法追收,因未足额缴费所导致的损失不应由司法处理,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能补缴或通过补缴补足差额。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8-21 18: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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