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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七)提供便捷的房源核验服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应当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中介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
(八)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备案的中介机构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已建立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实现行政区域的全覆盖和交易产权档案的数字化;尚未建立系统的,要按规定完成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开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督查。
(九)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已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市、县,要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不断优化监管方式;尚未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所辖市、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的监测分析工作,指导房屋交易机构、价格监测机构等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加强中介市场监管
(十一)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十二)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代办贷款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选择中介机构运营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时,优先考虑诚信中介机构。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关部门要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作出的违法违规决定和“黑名单”情况,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严重失信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要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逐步建立全国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并纳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
(十四)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地方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推行行业质量检查,公开检查和处分的信息,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各级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省级房地产、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加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中介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网站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网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金融、税务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工作。
(十六)强化行业监督检查。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展联合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种类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范围比较广泛,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是目前三种比较重要的形式。
(1)房地产咨询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咨询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事房地产咨询活动的组织,即为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咨询的内容主要有:
①房地产信息咨询
包括提供各地的地价、房价、房地产租赁价格以及它们的动态走势,待出让地块和待出卖、出租、交换、抵押房地产情况,以及投资招商、购房、换房等信息的咨询。
②房地产法律、业务咨询
对于房地产法规、政策问题以及办理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业务手续等问题的咨询。
③代理
代理研制房地产方面的可行性报告、投资开发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方面的业务。
(2)房地产评估
房地产评估,是指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格的经营活动。房地产评估机构,即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机构。
(3)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即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服务,主要功能在于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促成交易。
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编辑
海宁::地铁口::地铁口【浙江鸿翔控股集团】新项目【洛塘公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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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房地产中介是一个方兴未艾的行业,特别是国家将房地产业确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出台一系列系列规范发展房地产业的政策措施,为房地产中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随着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旺盛需求.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确立。这些都是为房地产中介提供了巨大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房地产中介在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既有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等专业知识,又有经济学、法学、城市规划学、建筑学、统计学、会计学、心理学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金融保险、房产测绘和环境等知识。
房地产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概念是指固定在土地及土地上的永久性建筑物、基础设施、水和矿藏等自然资源;狭义的房地产概念仅指土地上的永久性建筑物和由它们衍生出来的各种权益。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行业,是一项新兴的独立产业,是城市第三产业的一部分。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扩大而发展和扩大。在我国,把房地产业作为一个经济部门,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建立房地产市场,是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才开始的。
房地产业可以分为房地产投资开发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房地产服务业又可以分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含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和物业管理业
内涵
狭义的房地产中介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中,以提供房地产供需咨询、协助供需双方公平交易、促进房地产交易形成为目的而进行的房地产租售的经纪活动、委托代理业务或价格评估等活动的总称。广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覆盖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为房地产的生产、流通、消费提供多元化的中介服务。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估价三种形式,显然这是对房地产中介作了狭义的理解。今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必将会更加丰富和完善。
综合起来讲,房地产中介服务是为房地产投资、开发和交易提供各种媒介活动的总称,它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房地产咨询是指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信息、资料、建议,或为其提供房地产专项研究、市场调查与分析、项目策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一种有偿的中介活动。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咨询业可以为房地产投资者提供包括政策咨询、决策咨询、工程咨询、管理咨询等在内的各种咨询服务,也可为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以房地产为对象,由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一定的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测算和判定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由房地产经纪人(个人或机构,统称经纪人)完成的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顺利实现一系列居间、代理、行纪等中介活动,是以提取佣金为经营特征,为房地产买卖、交换、租赁、置换等提供信息及信托劳务工作的中介服务。
特点
房地产中介活动,主要是通过提供各种信息和咨询,依靠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所拥有的各种专业知识,依靠他们特有的组织机构,特殊的活动方式和方法,为房地产市场的各种主体提供专业服务,因此它与一般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交易活动有很大区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如下一些特点。
1.房地产中介活动具有内容的服务性,房地产中介是提供各类信息、咨询、估价、代理服务的经营活动。这个行业的产品就是服务,服务的质量、水平标志着产品的质量、水平。在整个服务过程中,中介机构既不占有商品也不占有货币,主要是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技术、劳务等为房地产各种部门提供中介代理和相关服务。
2.房地产中介活动具有非连续性和流动性的特点。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就形成了中介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即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长期的和固定的,而是就某一事项达成的一种契约关系,这种服务一旦完成,原有的契约关系也就解除,即委托 服务一终止。房地产中介机构就再去与其他的委托人建立新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这种特点容易引发两类问题:一是导致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忽略自身的责任,在提供短期服务的过程中以获取佣金作为一目的而采用欺骗、误导等手段故意损害委托方的利益;二是在中介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由于中介方与委托方通常缺乏长期合作的可能而导致委托方故意损害中介方的利益,如经纪人町能被交易双方“甩掉”导致其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无法得到补偿、开发商违约导致代理商的佣金无法兑现等。
3.房地产中介活动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没有固定的联系和关系,不受交易对象的限制,也不受交易主体的制约,从而使它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它可以不受时间、地点、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的限制。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建房[2016]168号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较快,在活跃市场、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着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二)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四)规范中介服务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规范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六)规范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税务机关对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和取得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其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诚信记录良好的,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业人员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倒卖纳税预约号码。
中国古代和近代市场中为房地产买卖双方介绍交易﹑评定房地产商品质量﹑价格的居间行商称之为宅行。宅行是中国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前身,现称房地产中介,房产超市,不动产门市等。史书记载:宅行,清朝年间,宅行主要分布在山西,陕西,河北,天津一代。旧时,人们将宅行从事房产经纪的经纪人称呼为‘房牙子’。房牙子是旧时宅行里以说合房产买卖或租赁为职业的人,今称房地产经纪人。
项目位于硖许公路与庆东路交汇处,也是目前售楼处所处的位置。项目总占地约5.5万方,总建筑面积约13万方,绿化率高达30%,可达一步一景,整个小区绿树成阴。容积率1.5,是一个低密度高品质楼盘。洛塘公馆建筑设计中的高层住宅采用摩登都会主义风格,对于摩登都会主义而言其实就是将现代生活功能的户型与传统质感的造型相结合。立面细节处理上,简化繁复的古典线条,并配以精致的分层线,体现建筑的精致与尊贵体验。与此同时,横向舒展的立面造型,强调毫无遮挡的观景体验,建筑、结构、室内相互配合的优化设计,实现阳台连续通长无遮挡的畅快感受,将高品质的生活体验渗入到高层住区的每个细致入微之处。小区由31栋排屋,5栋高层以及庆东路沿街商铺组成,主入口设计在项目东侧庆东路,其中排屋100户,高层共计609户。地下车位834个,地面158个,基本上达到1:1或1:1.2的比例,充分满足停车需求。高层总建筑面积约6.3万平米,共609套,首开推出35#36#楼,总高27层均两梯5户,在售户型95方和114方, 均有样板间可实际参观。
海宁市,隶属于浙江省嘉兴市,位于中国长江三角洲南翼、浙江省北部,东邻海盐县,南濒钱塘江,与绍兴上虞区、杭州萧山区隔江相望,西接杭州余杭区、江干区下沙,北连桐乡市、嘉兴秀洲区。东距上海100公里,西接杭州,南濒钱塘江。1986年撤县设市 [1] 。
海宁之名,始见于南朝陈武帝永定二年(558),寓“海洪宁静”之意。 [2] 其境内名胜“钱江涌潮”,自唐宋便已盛行,闻名国内外,“八月十八潮,壮观天下无”,至今仍吸引八方宾客,一睹涌潮奇景。
海宁市历史绵长,各界名人辈出,是李善兰、王国维、蒋百里、徐志摩、金庸等众多文化名人的故乡。海宁市气候四季分明,是典型的江南水乡,素有“鱼米之乡、丝绸之府、才子之乡、文化之邦、皮革之都”的美誉。 [1]
海宁社会经济发达,乡镇区域民营经济特色鲜明,是全国的皮革、经编、家纺、太阳能、集成灶产业的基地之一。
在2014年发布的福布斯中国大陆优秀县级城市名单中,海宁名列浙江省内第三,全国第八,是长三角地区具发展潜力的县市之一,同时是钱塘江北岸实力强的县市。2017年11月,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