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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房屋拆迁 李吏民 房屋拆迁律师在线

2023-8-28 20:49:5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出炉了!天,张店区人民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各界公示了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
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住宅)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
北至胶济铁路、南至昌国路、西至张博铁路、东至良乡社区新建住宅区,以及小洪沟片区、铁路公宿舍片区,依照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改造总体规划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收涉及铁路宿舍片区(含区市容环卫局宿舍、铁一村、铁二村、铁三村、铁南路12号1、2号楼、宏鑫园5号楼、中铁十局等宿舍区)、小洪沟片区、铁路公宿舍片区、工盛街片区等住宅小区,涉及总户数约2215户,总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
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张店区房地产管为征收部门,张店区人民车站街道办事处、湖田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集中签约期限
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9日
房屋腾空交房期限
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
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分别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涉及铁路部门的房屋建筑面积由铁路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材料,由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由被征收人到征收部门提出申请, 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建筑面积以实际核查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认定为违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的货币补偿价值通过评估确定,并出具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评估报告。
2.搬迁补偿费。住宅:标准为15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3.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12.7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763元的按763元计发。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固定电话、宽带网等,入核查登记的为准,补助标准具体为:分体式空调300元/台;太阳能300元/套;电(燃气)热水器200元/台;固定电话60元/部;宽带网按各公司标准执行;被征收人自费开的管道燃气、暖气,大安市房屋拆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届时规定的开费用给予补偿。
5.政策: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补足四十五平方米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且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的,房屋拆迁律师在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应当优先给予住房配售、配租,被征收人不再等待轮候。
6.补助与奖励:凡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补助与奖励:
(1)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260元。
(2)楼房签约搬迁交房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每户给予奖励5000元,整个单元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费5000元,整栋楼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费5000元,整个片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5000元。以上奖励合计20000元。
平房签约搬迁交房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给予奖励费10000元,整个片区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每户再给予奖励10000元。以上奖励合计20000元。
以上征收补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经淄博火车站南广场片区征迁安置指挥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奖励根据签约并完成搬迁的进度分次支付。
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奖励。
二、房屋产权调换
1.房源地点:
(1)工盛街片区 、铁路公宿舍片区、 铁路宿舍片区的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张博铁路以东、规划站西路以西、规划王舍路以南、昌国路以北规划的新建小区,建设建筑面积约为70㎡、90㎡、110㎡、130㎡、150㎡的五种户型,最终以规划设计为准。
(2)小洪沟片区的产权调换房源地点,位于规划东二路以东,良乡新村以西,昌国路以北,胶济铁路以南规划的新建小区,建设建筑面积约为70㎡、90㎡、110㎡、130㎡、150㎡的五种户型,最终以规划设计为准。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被征收人依据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就近靠户型面积的原则,在确定的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就近靠户型面积的原则选房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同等置换。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 平均价格(根据新房不同楼层设置差价)购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被征收房屋超出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储藏室套内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房屋储藏室套内建筑面积同等置换,面积相差部分按原储藏室评估价格进行货币结算,多退少补。
(3)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自建房、地上附着物通过评估确定只进行货币补偿。
3.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实际面积以房屋测绘部门最终实测数据为准。
4.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绿色智慧示范区标准。
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标准:单元门为防盗门,安装可视对讲系统;进户门为钢质进户门;室内门为中档木门;窗为断桥隔热铝合金窗;室内墙面、天棚为乳胶漆,室内地面为瓷砖地面;厨房配备洗涤池,卫生间配备洗面盆、坐便器,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瓷砖到顶;阳台地面、墙面瓷砖到顶;室内照明吸顶灯;水、电、暖、燃气设施齐全;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终端到户;楼梯为不锈钢扶手;电梯前室为防滑瓷砖地面;阳台封闭并设给排水设施。
5.停车位的购买:安置小区内配建地下停车位,由被征收人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下浮20%优惠购买(每户仅限一个)。
6.搬迁补偿费:住宅:标准为标准为15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算。发放两次搬迁补偿费。
7.临时安置补偿费:在过渡期限内(高层36个月)(自被征收房屋交付验收之日起至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标准为12.7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763元的按763元计发。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补偿费增加一倍。
房屋拆迁房屋拆迁上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松〕征补告[2019]第0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沪府土[2019]44号批文批准的征方案,现将拟定的《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车业路(香亭路—香车路)道路工程
松江区车墩镇联建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松江区车墩镇新余村第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232.8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面积
3232.8平方米。中国律师www.lawyerku.cn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车墩镇
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车墩镇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村组
被征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松江区车墩镇新余、联建村
0
2
松江区车墩镇联建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1873.5
162151.43
9470.88
171622.31
3
松江区车墩镇新余村第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1359.3
117647.42
8971.38
126618.8
合计
3232.8
279798.85
18442.26
298241.11
五、征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9年4月1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3月19日前按征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松江区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山北片区开发项目征收决定公布!
具体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征收补偿标准出炉!
同时
大家比较关注的水屯北路道路建设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也发布了
快看看这些地方房屋征收怎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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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华山北片区开发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济(历城)征告字〔2018〕4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的规定,历城区人民政已作出济(历城)征字〔2018〕4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济南市历城华山北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黄河大坝与济青高速交接处,西至黄河大坝,南至济青高速与二环北路,北至黄河大坝,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范围为准,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
项目实施单位: 济南轨道交通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45天,房屋拆迁补偿律师,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时间为准。
四、征收补偿
按照《济南市历城华山北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法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房屋拆迁法律询问,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济南市历城华山北开发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府
2018年4月4日
附:济南市历城华山北片区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历城华山北片区开发建设需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拟对历城华山北片区开发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情况
(一)征收范围
东至黄河大坝与济青高速交接处,西至黄河大坝,南至济青高速与二环北路,北至黄河大坝,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范围为准,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拟征收范围内共涉及非住宅11户(以最终实际签约户数为准),房屋面积约11万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评估机构:山东众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光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总计45日。具体起止时间以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2、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已进入土地收购程序的由土地收储机构完成土地收储工作;未进入土地收购程序或在规定期限内(45日)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
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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