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地块按幢设宗分割登记后的剩余土地,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权归全体业主。不同用途性质的分界线,由规划部门确定。现规划部门反馈该地块内未划定不同用地性质的分界线,为混合用地。因此,分割登记后的剩余土地的用途也为混合用途,即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和住宿餐饮用地。终止期限也为混合期限。
目前该地块尚未竣工,部分分割登记后的剩余土地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目前为苏州龙湖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高新区国土分局】请问什么叫终止期限为混合期限?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只知道土地法中明文规定住宅用地70年。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到期后自动续期。我们这些权利让谁给剥夺了?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经调查,现回复如下:咨询地块为一宗地,土地批准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和住宿餐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批发零售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70年和住宿餐饮用地40年。建筑物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产权登记按幢设宗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分割到户登记用途按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性质进行登记:建筑物性质为批发零售用地的,登记为批发零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期为40年;建筑物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的,登记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使用权年期为40年;建筑物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的,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土地使用权年期为70年;建筑物性质为住宿餐饮用地的,登记为住宿餐饮用地,土地使用权年期为40年。该地块按幢设宗分割登记后的剩余土地,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权归全体业主。不同用途性质的分界线,由规划部门确定。现规划部门反馈该地块内未划定不同用地性质的分界线。因此,分割登记后的剩余土地的用途按照土地出让批准用途登记为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和住宿餐饮用地。终止期限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70年;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4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如您的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建设用地的,按法律要求可以自动续期。【高新区国土分局】
创新名词,拜龙湖三期所赐!政府回答不上来,就给你随便想个名词出来,佩服!
他们的意思估计应该是指商住混合用地是同时具有商业(非住宅)和居住用途性质的土地。所以这类项目除了不动产证记载的分摊土地(分别按房屋用途记载40、50、70年)以外的公共用地期限为混合期限。
说白了,意思可能就是住宅业主在使用这公共用地时,不可能因为商业区域的用地期限而不让你走了吧。呵呵。
不过,我很反感现在的这种商业和住宅结合的规划设计。搞的住宅不像住宅,商业不像商业,不同的业主诉求与生活需求都不一样,弄的乱乱的。一个项目,要是住宅就是住宅,要是商业就是商业。一个地块有商业和住宅的,就各自独立分开建,有明确的界限。不同的业主互不相关,各自管自己区域里的事。
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咨询地块为一宗地,土地批准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和住宿餐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批发零售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70年和住宿餐饮用地40年。
建筑物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产权登记按幢设宗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分割到户登记用途按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性质进行登记:建筑物性质为批发零售用地的,登记为批发零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期为40年;建筑物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的,登记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使用权年期为40年;建筑物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的,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土地使用权年期为70年;建筑物性质为住宿餐饮用地的,登记为住宿餐饮用地,土地使用权年期为40年。
该地块按幢设宗分割登记后的剩余土地,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权归全体业主。不同用途性质的分界线,由规划部门确定。现规划部门反馈该地块内未划定不同用地性质的分界线。
因此,分割登记后的剩余土地的用途按照土地出让批准用途登记为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和住宿餐饮用地。终止期限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70年;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住宿餐饮用地4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如您的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建设用地的,按法律要求可以自动续期。
【高新区国土分局】
2018-1-3 16:4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