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紫苏教育(新区店)违发合同规定,不退还学费
机构名:紫苏教育(新区润捷广场店)
地址:邓尉路9号润捷广场南楼206室
概要:
我们在紫苏教育(新区店)正在学习日语,期间对方违反合同中上课人数的规定,遂要求退款,对方先是承诺全额退还余款,后出尔反尔,不退费。
详情:
该机构在宣传单和报名咨询时(有证据),明确说明日语为小于6人的小班教学,所签合同为4-8人。前期上课人数一切正常,直到9月份突然在没有通知学员和日语教师(可以作证)的情况下,先后插入3名新学员。起初我们本着大家都好的原则没有纠结此事,专心上学,但是后来发现新学员的中途插入和课堂表现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常规学习,因此向随课教师和管理层反馈,希望分拆班级恢复教学质量。没想到反馈之后不但不予及时处理,反而又插入1学员,并持续多个课时。由于此事严重影响了听课的效果,甚至引起我们对上课的恐惧抵触情绪,同时对方迟迟不给予处理反馈,本着对方违约(培训班人数)在先的原则,我们向对方提出全额退还余款(仅扣除课时费)的要求。
在有关退费的多次沟通后,对方承诺退还余款,答应在10月10日退款(有截图证据)。但10月10日当日对方负责人/老板(严某某)突然反悔,反咬我们一口,声称不退一分钱,甚至给出2选1的所谓解决方案。
在退费的整个交涉过程中发现对方极其无理,颠倒黑白,甚至做出及其幼稚和引人发笑的行为,列举如下:
1. 声称人数没有违规:
上课过程中同时排课人数一度达到9人(有证据),绝对超过宣传单和大众点评报名6人,超过签署合同上的6-8人。但严某某声称其中一名学员是其员工,其实真实情况是有一名学员委托其机构内代缴社保,除社保外没有任何工作关系,正常缴纳学费,没有工资收入记录(可查证,可作证)。严某某以此作为不违反合同的依据,出尔反尔。
2. 找人冒充法务,网络电话恐吓骚扰:
严某某声称已委托“集团法务”处理此事,让我们等接电话。后来我们几人先后接到来自四川、昆山等地的手机电话,来人声称是法务,警告我们涉嫌“挑唆”、“聚众闹事”,但面对我们要求其出示律所名称、律师编号等正常需求时,对方支支吾吾、顾左言它,直接挂断电话(有录音)。由此基本可断定是冒充法务,此行为及其可笑,对方黔驴技穷至此。
3. 当面沟通过程中言语不礼貌、行为不尊重:
在与对方在其机构内当面沟通退费事宜时,对方及其无理,当面打电话过程中说出“搞定了某某局”(有录音),并且在其他学员家长面前做出言语驱赶,“你们出去,已经不是我的顾客了,我不要和你们沟通”(大意)。后期沟通时反而污蔑我们教唆他人、聚众闹事,言行与报名时表里不一,着实让人气愤。
我们的诉求是: 对方违反合同规定,要求立即全额退还余款(仅扣除已上课时费)。
请相关部门查证此事,我们有各种截图/照片/录音证据可以提供。 @消保委 @工商局 @教育局
另,我们手上还有一些其他内容,如果退款诉求不能得到公正处理,会陆续爆料,敬请期待。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由于我们缺乏来信人的联系方式,无法开展调查处理,因此希望来信人可以直接拨打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512-68316315,以便处理此事。【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填错了区域,麻烦更正为高新区,谢谢
同为上课的学员,紫苏已答应我退款,转头又反口。还污蔑我们传播他们机构的坏话,我们也就在大众点评上如实发了评论,没有半句假话。机构仗着自己势力巨大,号称公安局什么的都走通了关系,欺负我们四个女孩子。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退费:
(一)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
(三)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
按照法律规定,是机构的过失,应该按照剩余课时数退费给我们,希望有关机构帮帮我们,谢谢。
联系方式18100682761
希望在此平台上公开处理此事,没处理之前请不要“已处理”状态,希望重视!
2018-10-11 15:5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