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7年3月28号给李**骗有房子要卖收我的意向金,结果房东不是要卖房子,而是出租房子,用这种方式同时骗我们好几个人,最后我们知道受骗,同时在二个派出所报警,我们在胥江派出所报警,有人在长桥派出所报警,人终于给长桥派出所抓到了,长桥派出所送检察院,检察院最后裁定证据不足,不予逮捕,最后把人放了,我们2017年7月26日去检察院咨询案子进展情况时,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我们的材料没有送检察院。不知道这里面那个环节出现问题了,现在人也放了,到哪里找人啊,钱什么时候才可以要回来啊,如果拿别人的房子到处收意向金和房款,还一房多卖啊。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算什么。现在希望他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已经报案了,材料已经送胥江派出所,也去长桥派出所登记了,为什么长桥派出所报吴中检察院材料没有我们的材料,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一:根据公安部的立案管辖原则如未报案的至事发地公安机关报案;二:如对案件有新的证据可提供至已受案的公安部门。
2017-8-9 12:3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