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现在物业费的标准是依据物业合同,但该合同有效力待定问题且已过期限,所以物业费的依据性尚存在争议。然而物业张贴出来的物业费收费标准竟然又与物业合同不一致,并且实际收取物业费的标准又与该告示不一样,新旧价格都收,简直毫无法度可言。经向柏卢城市管理办事处反应后,该处并没有做实际的调查了解就一再地道听途说的给予错误性的回复,特别是存在法盲的现象,竟然认同物业费的调整可以经由物业与部份业主私自商定,殊不知按法定程序是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才合法,讽刺的是目前的物业合同就是缺乏业主大会同意的依据至今才会被你们住建局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的啊!因此请住建局关注一下柏卢城市管理办事处玩忽职守的问题。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答复如下:首先,非常感谢您参与小区自治管理。对于业主的投诉,社区与信访当事人约谈沟通后,达成共识:小区物业费的标准因合同的效力待定问题,故物业费的依据性存在争议。相关物业费标准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小区业主大会商讨决定。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请您等待回复。
2018-3-22 16: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