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与前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州法院终审结案后,被告还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文书,今年3月我再次走进泸溪法院大门,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履行法院判决文书内容,法院执法人员说,被告房产证在银行做抵押,无法执行,要求我暂时终止申请,等被告贷款期满(2018年3月)再来申请执行,让我在什么东西上面签字。我真纳闷,为什么要我等那么久?我的正当利益谁来保护?我就一普通老百姓,对国家法律一知半解,没有他们专业,试问,为什么泸溪法院可以有法不依让我的利益受损?难道州法院判决文书没有执法力?希望泸溪有关单位查一查,执法腐败最可怕!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泸溪县人民法院的回复法律水平不高:
“双方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隐瞒抵押事实,以调解的方式约定在抵押期满前对该房产进行过户,并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显然已违背上述法律的规定,故本院无依据、无权力对该房产强制予以过户。”
1.州级人民法院高于县级人民法院,依据规定:县级人民法院不得变更上级人法院任何判决、裁定、调解等。
2.双方隐瞒事实,其责任不得由另一方单独承担。
3.县法院实际上可以变更抵押人(这不损害抵押权人——银行利益),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县法院的作为使原被告再打一场官司,或者无休止的打官司,或者原告将可能获得一纸空文。
其道理不言自明。
县法院素质较低。
2楼:没有任何规定:“县级人民法院不得变更上级人法院任何判决、裁定、调解等。”执行和解就可以。这是民事法律中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变更抵押人的问题,你双方去征求银行同意去,调解书中银行未列为请问5楼:
1.县级人民法院可以变更上级(州级)人法院任何判决、裁定、调解等。哪个条款请说出来。
2.“被执行人及子女权益未得到履行”与本案关系不大,至于他们的权益可另行起诉。否则这个案子你越审越乱。
3.由过错方共同承担法律后果,却由一方承担,显失公平。
4.“双方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隐瞒抵押事实,以调解的方式约定在抵押期满前对该房产进行过户,并要求本院强制执行。”说明是双方约定先过户,并承认“抵押”有效,这不影响银行的权益。
5.询问笔录的的公章都没有,其法律效果值得疑问。
6.双方后来的协议不得损害法院先前的判决、裁定、调解基本精神。
7.询问笔录出现错别字“陈世跃我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到期后在执行”。
泸溪县人民法院的回复越看觉得县法院素质低,并有有严重问题。
1.执行员在询问陈世跃时,最后问:“你看下笔录,如没错,请签字。”陈世跃是不是回答了,笔录中没有交代,陈世跃就“签字”了,并且陈世跃也没有画押(盖指纹印)。
2.执行员问杨清春“你看一下笔录,有什么补充的。”也没有下文,就“签字”了。杨清春也没有画押(盖指纹印)。
3.图片2,仅“抵押日期,2015.3.25—2018.3.24”(4有改动)。是说明哪个内容,它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得到陈世跃、杨清春认可吗?为何又是手写的?
4.图片2,出现杨清宏(抵押人名字),而询问笔录签字人是杨清春,杨清春与杨清宏是什么关系。
5.这个案子有问题,觉得有人造假或者至少不负责任。
有脑子的人都知道自已签名和盖个指纹印那个更真实。
1.如果询问笔录是本人所写(注意:本案询问笔录是打印的),即使没有按手印,也同样具体法律效力。
2.而本案笔录不是本人所写(电脑打印的),且漏洞很多,按手印是防止别人仿造当事人签字,所以按手印就很重要了。
3.有的只要签字、有的仅有手印也可,而有的就必须二者(签字、手印)具备了才可,关键地方必须有手印,比如本案陈世跃说的“我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同意”就很关键。“同意”二字上面就得有手印。
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上面的回复明眼人应该一眼 就看得出,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有些人,身为管家公职人员,文化高,地位高,是应该用来处理矛盾,调解纠纷,维护正义与法律尊严的,却不但不为民做好事还尽做一些伤天害理的缺德事。
这种人你自己得好好的考虑一下:在这个信息越来越发达,百姓法律知识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你能这样走得平稳,直到你退休吗?
2016-05-03 06:5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