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事业单位一名职工,今年报销幼托费被告知今年取消了150块每月的幼托费报销,可是在新文件上根本没有提取消这一句话,默默的删除了150块的报销,在征求意见稿里有,在物价局等网站上解释说明也有,只是不开收据了而已,怎么就不明不白的就不能报销了额?是不是哪个领导拍脑袋的结果。根据新文件精神,本市市区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报销凭幼儿园(托儿所)正式收据,按每月250元标准报销。这个托儿所具体是指什么样的托儿所,有无具体规定要求,我们报的红黄蓝亲子园的托班课程,开具的有收据,没有正式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还是去开具正式发票就可以报销?求解疑。
市财政局便民服务员
sunbo:你好!原政策“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由街道开具区财政提供的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50元”的规定,经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目前“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模式缺乏合理界定,出于规范管理的考虑,因此不再单独列为报销条款。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正式入园入托的,经单位同意,可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第三条(二)规定,本市市区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报销凭幼儿园(托儿所)正式收据,按每月250元标准报销。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以单位规定为准。苏州市财政局2018年12月7日
那我报的红黄蓝的托班课程,开了发票的话,是不是算入园了,为啥不明确回答呢?
2018-12-6 13: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