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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苏州樱花!请返回本人未消费的余额!

2023-8-25 0:56:39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黑黑黑!!!】樱花国际日语苏州分校!请返回本人⅔学费吧!!
本人2017年6月份报名参加7月2号至9月1号日语暑期班辅导。该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当天信誓旦旦保证在暑假期间授完三本教程,然而事实上本人充其量学完⅓课程,主要原因为每天很难成功预约辅导,当初承诺小班化教学,实际上更多时候是一位教师同时面对八九个学员,教学设施设备不健全或损坏率较高,根本不能让学员进行多媒体辅助学习;室内消防、卫生、环境等诸多条件也不如人意,不一而足。所谓的外教老师也是照本宣科、按部就班、满堂灌输,不能因材施教,教学方式方法不与时俱进。
唉,当初原本想每次辅导完再每次缴费,但对方必须让学员一次性全额趸交;出于考虑本人最初强烈的日语学习兴趣,遂服从其游说,预交费¥3800,可是一直到九月份本人方才完成了三分之一的学习进程。后来跟对方商量能否退费一部分,其认为时效已过,不予受理!为什么呢??呵呵~
“苏州樱花”———请偿还我至今没消费掉的余额费用¥2500!至少退款一半吧,¥1900 !!
◆机构名称:苏州樱花进修中心
◆办学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120号友邦大厦(萝雅兰芙大厦)6楼
◆举办单位:苏州新光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请您提供您的联系方式,以便部门联系处理,谢谢。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调解,商家称按协议要求不能退款,拒绝消费者要求,终止调解。
所谓的发票!!??
这发票打的,我以为38块钱。
查他的工商营业范围
对!!@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从事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或者网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培训; (二)违反约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三)按学期或者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超过1个学期或者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超过100个学时; (四)违反约定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减少培训时长和次数; (五)不按约定的授课人、课程、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网络平台等提供培训服务;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迫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迟延学业; (七)其他不按法律、法规或者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的行为。 经营者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二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有关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表明经营者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事项。以磁条卡、芯片卡、纸质卡等所附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2018-8-30 1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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