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组领导:您们好:
我是澧县铝制品加工厂法人朱良淮,我厂2015年5月1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状告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严重不作为的申诉状,2015年6月上旬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戴法官受理承办,(办公是电话073182206522)我n次要求向我厂出具结案文书,至今未给我厂出具任何法律文书.
敬请巡视组领导严查常德市人民政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行政、司法不作为的严重违法行政、司法不作为的行为......
此致:
澧县铝制品加工厂朱良淮
联系电话13367365588
2016年3月15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澧县铝制品加工厂
厂 址: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多安桥居委会(多安桥桥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良淮
被申请人:常德市人民政府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再审申人澧县铝制品加工厂与被申请人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关于不受理我厂起诉常德市人民政府不作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再审请求:
1、确认常德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不作为,并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
2、判令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因行政不作为导致我厂被非法强拆,强烈要求在我厂现有的土地上恢复我厂被拆的所有房屋及在我厂南边(原猪鬃厂)的空地置换土地归还我厂,并赔偿我厂一切经济损失。(详见损失赔偿明细)。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申请再审(法人)朱良淮因澧县、县政府故意用税务牵制澧县铝制品厂拆迁,故意指示澧县税务机关、公、检、法以我逃税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被澧县公安局含冤羁押,2014年1月27日取保候审6个月。澧县人民法院故意拖至2014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人身自由一直受到限制,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这有澧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为证。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按照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我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与特定人联系,这是从活动区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且澧县人民政府不准我及亲友告状、信访。
常德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收到我厂的起诉状后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2014年7月28日向常德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有视频录像为证,有常德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5日不给我出具结案文书录音为证)。
我厂又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后,(有2014年8月5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庭邮寄回执为证、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台递交起诉状时录音为证我多次要求立案庭蒋法官给我出具结案文书至今没有给我厂出具结案文书)而2014年8月9日常德中级人民法院打电话叫我去拿裁定书,我要求常德中级人民法院给我邮寄,邮寄送达根本没有让我签收裁定书就无故退回常德中级人民法院。后来在我的多次跑到常德中级人民法院强烈要求下,才勉强到常德中级人民法院拿到(2014)常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拿到(2014)常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时我一看诉讼时效以大大超过几过月,而常德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拒绝我签收,我也就被无故丧失了最佳上诉时效。(我有常德中级人民法院给我裁定书当时的现场录像录音为证)。从此不难看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不愿意受理我厂行政案件的,这与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干预有关。
二、2013年11月26日我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字,也没有委托他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在该申请书中根本没有说明撤回的理由,这有我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为证。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不问青红皂白就同意了我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也没有给我送达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我被含冤羁押期间一直不知道此事,后来才知道我厂撤回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指派澧县征收办主任李元清打电话以该行政复议案件过期,影响案件质量为由,要求我妻子朱晓华以我厂的名义撤回申请的,她就盲目的向澧县征收办递交了撤回的申请,而且,该撤回申请的内容是李元清主任拟好稿后叫我妻子抄写的。
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在当天就制作了同意我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通知书,这一系列的情形可以证明,我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是被动的,不是自愿的,不是主动申请撤回的。再说,在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已无实际意义。只有在行政复议期限内撤回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才能终止。除此,还有很重要的一个情节,我厂撤回行政复议书的申请,不是在一般的行政复议期内,也不是在最长的行政复议期内,而是在常德市行政复议机关超过了最长复议期限90天后的第15天才撤回的,这有常德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为证。
在此,这不能成为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不及时履行职责的借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侵权要赔偿,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本案类似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公布行政不作为十大典型案例,在现代法治国家,一个明显违反法定期限的行政行为,即使实体内容完全合法,也会被贴上违法的标签。在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5款:“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特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请再审。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敬礼
申请再审人:澧县铝制品加工厂
电话:13367365588
2015年5月18日
澧县水真他么深,现在中央都喊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哎!
三级法院都欺负你,好象没地方说了。
2016-03-15 13: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