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湘乡市崇山村井墈组村民鱼塘疑被人投毒

2018-7-3 16:33:21发布15次查看
我叫周奇文,男,70岁,家住湘乡市毛田镇崇山村井墈组。2016年10月17日上午11时许,我从后山干农活回家。碰见有一个人正蹲在我家山塘边正往我家池塘里用瓶子还是白袋子在撒什么东西?我当时以为是有人在偷鱼,就站在塘角的另一边仔细看了一、二分钟,发现这个人边往塘里投放东西。仔细一看,发现往塘里投放物品的人正是与我家有矛盾的对面邻居聂xx(女,年龄约64岁左右),一想到是聂xx,我心里第一时间就猜到可能不是什么好事,因为聂与我家一直有矛盾。我就大喊一声:你往我家塘里投放什么东西啊?聂xx见到我突然现身,就连忙站起身来往她身后的山上跑?我就在后面喊:你不要跑,我已经看清你是谁了?你是我家对面的xx!我见聂xx往后山跑了,连忙就将我儿媳妇周暖和叫出来,并告诉她刚才聂xx站在那个常人无法发现的角落里往我家塘里投放了什么东西?我媳妇就和我来到先前聂xx站立的那块石头上,突然闻到一股刺鼻的农药味。我就对我媳妇讲:你快去后山找一下聂xx,她刚才往我家塘里是投毒。我儿媳妇周暖和就往后山去追,这时聂xx手里砍了一根小竹子装着什么也没有发生就往回家走。我儿媳妇周暖和就拦住问她:你刚才往我家塘里投放什么东西?聂**就指着我儿媳妇的鼻子骂起来:讲她到塘边是去砍小竹子,并指我和我儿媳妇骂,讲我们是瞎了眼。当时对骂一阵后就各自分开了。
中午,我家另一个邻居周xx家嫁孙女,我和和儿媳妇以及聂xx和儿媳妇当时都在周xx家吃喜酒,当时还将聂投毒的事情与聂儿媳妇讲过,聂儿媳妇讲现在鱼又没有死,怎么证明就投毒了呢?我们当时见塘里暂时还没有什么反映,也就没有及时报警,但整个周围的群众当时都知道了聂xx往我家池塘里投毒的这件事。17日晚20时许,塘中的鱼陆续有上浮现象。18日清晨5时许,我特意起了一个大早,跑到塘边去看时,发现塘中全部一片白,鱼全死了。6时许,我拨打110报警。7时40分许,毛田派出所两民警出警到现场(派出所离我家约3公里),经当场打捞,除了部分下沉之外,打捞起约150斤的各种死鱼,损失价值约2000元左右。派出所民警经我三次催打110报警电话后才慢悠悠的来到我家。当时他们简单看了一下现场就走了。我当时还告诉了他们,这是有明确的嫌疑对象,而且聂xx在现场还留下了脚印,请民警去勘察现场,并带点塘里的水和死鱼去做个化验。民警就拿了一个矿泉水瓶子装了一点水走了。出警走后几个小时又返回我家讲刚才装水的瓶子坏了,水都漏了,要再装一瓶水。我还一再告诉了民警,讲我看见的聂xx投放的毒,叫他们民警将聂xx带到派出所去做笔录,但出警民警没有及时将可能的嫌疑对象聂xx带去派出所及时调查取证,而且到了19日才通知嫌疑对象聂去派出所做笔录。18日下午,我和我儿媳妇到派出所去做笔录的时候,我告诉当时给我做笔录的民警,我讲这是一起投毒案件,希望派出所民警能够为我们主持公道,尽快将违法嫌疑人绳之以法。那个给我做笔录的民警还朝我凶:你讲是投毒就是投毒啊!她又没有投到你家里去,这叫投毒啊???你凭什么讲别个是投毒?
案发后,我多次到毛田派出所找所长及办案人员,要求他们到案发现场去提取投毒的遗留物和勘察现场,提取聂xx在现场留下的足印,调查周围的知情人,但毛田派出所依然我行我素,不予理睬,该收集的证据没有及时收集,该提取的样品没有提取,该调查的没有调查到位,致使该案本来有希望破案反而倒成了悬案。这是一种典型的渎职行为。
更为可气或者讲可悲的是:2016年11月1日上午8时许,嫌疑人聂xx在派出所调查处理期间,竟纠集其姊妹、女儿、以及一个瞎子叔叔等六七人到我家里闹事,称我不该报案称是她将我家里鱼毒死的,她要讨一个说法,到我家里咒骂、打闹长达二个多小时,在我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多次要求其家人离开时,聂等依然拒不离开,并用及其恶毒的语言咒骂、推搡我和我爱人彭伏英。一开始,毛田派出所对此事,采取推委、拖拉的方式不受理,后来经我多次向各级机关反映情况,2016年12月6日,毛田派出所才以聂xx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几个月过去了,我多次与毛田派出所联系,派出所对我不理不睬,放之任之,以立一个行政案件摆放在那儿来忽悠我,纵容犯罪,致使嫌疑人聂xx非常嚣张,到处讲她将我家的鱼毒死了又怎么样?到她家里闹了又怎么样?公安局能够把她怎么样?
聂xx到我家闹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湘乡市公安局理应在二个月作出拘留或不拘留的决定。但毛田派出所不管我怎么问,一概不理!后来被我逼急了,毛田派出所对我讲,给你家2000元算了,投毒也好聂到你家里闹事也好,都不要再追究了,被我严词拒绝。我认为这是对我的一种污辱,也是对法律的亵渎!2017年2月8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第十二条之规定我依法向湘潭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湘潭市公安依法作出了潭公复决字[2017]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裁定湘乡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要求湘乡市公安局在十五日之内依法履职,但湘乡市公安局对湘潭市公安局依法作出的法律裁定装聋作哑!2017年5月12日,湘潭市公安局作出了潭公责履复字[2017]第1号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要求湘乡市公安局必须于2017年5月30日之前依法履职。但时至今湘乡市公安局依然没有任何动静。难道湘乡市公安局成了法外之地?可以对于判决、裁定可以不履行?这是一种典刑的玩忽职守和渎职行为!
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真的感到好无奈!
针对网友发贴反映的情况,我所自接报警起便一直在依法依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如您还有何疑问和诉求,请您及时向我局纪监部门(联系电话:0731-56768010)反应。
感谢网友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湘乡市公安局毛田派出所
2017年6月15日
2017-06-12 01:06:03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