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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醴陵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至今两年多迟迟不立案

2018-7-2 17:00:26发布44次查看
举报醴陵市公安交警大队渎职不作为
本人吴功辉,家住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洙塘村吴家组243号。在2013年12月3日,被刘天军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因后车厢门打开,途经醴陵市白兔潭镇洙塘村十六组地段时,与相对方向本人骑行的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司机刘天军不但没有采取医疗救助,反而不顾现场目击群众劝阻,停车关好后厢门逃窜,并将车辆用水冲洗、藏匿,以此逃避追查。后经现场群众提供逃逸司机外貌特征,车辆车牌号交警顺腾摸瓜方才找到事故车辆。事故造成我父急型颅脑损伤,双腿失明,贰级伤残。有株洲渌源司法鉴字[2014]第162号为证。事故经市公安交警大队《株公交认字[2013]第00287号》交通事故认定刘天军负全责。事故至今有2年半时间里,市交警大队明知我是重伤,且司机刘天军有逃逸行为,迟迟不与刑事立案。
试问?市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是否收受了逃逸司机财物?致使刘天军目前还逍遥法外!对于你们这种为官大为,于人民百姓生活疾苦水深火热当中的渎职行为,表示强烈不满。请求上级领导调查,严肃处理。同时,也请红网网友热议转载。监督醴陵市交警大队不作为行为。避免同样事件再次发生,返还法律公正。
交通事故立案条件:
一、适格的原告
所谓的“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交通事故案件中,适格的原告是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具体而言: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当中,适格的原告仅仅是事故受害人本人;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适格的原告则是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先由第一顺序近亲属作为适格的原告,没有第一顺序的才由第二顺序的近亲属作为适格原告。
二、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必须是明确、具体的。通常在交通事故案件当中,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话,需要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如果被告是法人的话,则提供法人的工商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赔偿的数额是确定的。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必须在诉状中写明每个赔偿项目及其数额。
四、具体事实根据和理由
事实根据是指相关的证据支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存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则是指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各种证据证明事故的真实发生以及各项损失。
2016-07-24 10: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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