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攸县黄丰桥人,我父亲在震惊全省的攸县吉林桥煤矿中毒事件中遇难,我父亲完全是出于救人而牺牲,出事的时候并不在矿井中。现在攸县人民法院对我们的所作所为让人心寒。暂且不说我爸在吉林桥煤矿5.7事故中救了多少人的生命而牺牲自己,暂且不说我爸生前为别人做过多少好事,因我父亲生前和刘桂芳(已故)共同在新安里煤矿来股,刘桂芳想请我父亲管理煤矿(因其是人民教师,不能经营煤矿),故自愿借股金给我父亲,我父亲出于仁义,写下欠条,口头约定新安里煤矿盈利了还钱,后因新安里煤矿兼并联合,政府迟迟不能给妥善处理,补偿款一直未了,可以说是股东都血本无归。但刘桂芳妻子陈丽蓉(同样是人民教师)咄咄逼人,拿着欠条逼我父亲还钱,并且在刘桂芳去世后,将我父亲告上法庭,刘桂芳已故,已死无对证,我父亲败诉。现我父亲因为救人而去世,陈丽蓉申请攸县法院直接将我奶奶、妈妈和我列为被执行人,直接冻结我妈妈账户里面我父亲的工亡赔偿金,那可是我父亲用命救了人换来的,你们说冻就给冻了,我们也用尽精力查阅资料,继承法、婚姻法、诉讼法等多条法律条文、相应司法解释,以及各种案例,都明文规定、明确示意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不能被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我们已向法院提交两次异议书,可所谓人民法院作为执法部门,不按法律办事,听信别人信口雌黄、诽谤之言、颠倒是非(陈丽蓉愧对人民教师的称号,玷污了神圣的职业),法院一门心思想为法院推脱解决案件,黑白不分,完全将当事人权利于不顾,将我们提供的依据、证据连看都不看,摆在一边,一直威逼引诱我们妥协,一直为对方一方说话和作出判断,将不可触犯的法律视而不见、不当一回事,欺压老百姓,这算是正规执法吗?这算是人民法院吗?这算是为人民服务吗?这种事还能正常的按法律办下来吗?我父亲为救人而走,我们没有多去为难政府为我父亲争取说法,我们一直相信政府,并且中毒事件案子未了,反而现在的政府不仅不顾救人遇难着家属的权利于不顾,还将事情踢皮球,请问冤情何处审理!
别无他意,只求法院能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
2017-07-10 15:58: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