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及网友们,
你们好,我叫吴法奇,34岁,家住岳麓区坪塘镇。今年2月19日(正月初四)去岳母家拜年,在格塘因会车被宝马男何某推下深坑后报警。上来后发现身体不舒服后被亲属送至医院,检查为脾破裂,腹腔积血1000亳升以上,经抢救后脾切除,住院十天后一直在家休养。后经望城公安局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经四、五次口供后,望城格塘派出所于3月17日立案,罪名故意伤害,直到4月17日对何某刑事拘留,4月27日解除拘留。何某拘留期间,格塘派出所周姓副所长组织去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要求我签写《人民调解申请书》,我没有同意。张姓副所长要求民警拿执法记录仪记录调解过程,最后调解失败。
我做为一个普通市民,不知道为什么一个故意伤害至重伤的案件快三个月了还没有结果,为什么作为受害者,到派出所配合工作,调解时还要动用执法记录仪?是不是我不同意调解这案件就可以一直拖延(调解后再无消息)在此我跪求各位领导督促案件依法公平公正的进行,还我一个公道
重伤可以解除刑拘?
2018-05-16 13:3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