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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北山村醉驾罪证故意弄丢,谁来担责

2018-7-2 10:37:43发布49次查看
2018年2月1号,我开车与同村赵桃元相撞,对方自述在北山村吴铁雄书记家喝了几杯酒,因工地上有事,没办法只好开车赶往工地,不想出了这事。我因有伤被送医院,他和吴书记,交警等人不知怎样密谋的,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要他女儿顶包毁灭证据,事后虽被证实是他本人开车,而法律对他只扣分,罚款,而他女儿和那些参与事件中的人都没任何惩罚。我真不懂法律不是儿戏,故意毁灭证据该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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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的交警是二中队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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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8年2月1日,赵桃元驾驶湘aby048号小型客车沿长沙县北山镇北山村村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陆家坝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与周强驾驶的湘aj6m66号小型客车相撞,事发后赵桃元找其女儿赵佳文顶包。接警后,我大队值班民警依法受理并处理该事故,勘查现场时周强已被送往医院就诊,赵佳文在现场接受了初步调查,现场调查过程中民警未掌握到有人顶包的任何举报线索和怀疑线索。在2月9日对该案的进一步调查中,因赵佳文对事故细节讲述有出入,民警怀疑事故可能存在调包的情况,经调阅沿线视频及再次走访调查,但未找到有力证据证明系调包。3月7日,经民警反复调查,赵桃元终于承认系饮酒后驾车肇事,因担心承担责任便找自己女儿顶包的违法事实。但因距事故发生时已过多日,无法固定驾驶人事发时酒精含量证据,也依法无法以酒驾或醉驾原因认定该起事故赵桃元应承担的责任,只能以已查清的逆行和逃逸事实认定事故责任。
3月9日,我大队就本次事故下达了长公交「2018」第030208号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逆行),以及七十条(逃逸)认定当事人赵桃元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周强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并依法对当事人赵桃元的违法行为开具了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将对赵桃元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2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对其驾驶证计12分。
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8年5月17日
2018-05-16 10: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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