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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荷塘区公安分局对信访事项作出答复

2018-7-1 21:58:49发布34次查看
互联网是公民的合法言论平台,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深受百姓喜爱。我为了人身安全,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就相关人员非法获取我亲属个人信息一事,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桂花派出所报案,该所值班民警陈明剑接受了我的《报案书》,并作了询问笔录三页,但至今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同样为了人身安全,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今借此平台,公开发表我的《信访复查申请书》;这是一件“公安干预公民检举”而引起的信访事项,欢迎民众探讨、评论、指教;同时公开呼吁相关部门,面对客观事实,接受舆论监督,及时作出回应,尽快了结此事。
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 请 人:银建文,男,汉族,1948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株洲市荷塘区芙蓉冲四村11栋404号。
被申请人:晏晓強,警察,株洲市公安局荷瑭分局桂花派出所副所长。
被申请人:谭文伟,株洲市公安局荷瑭分局桂花派出所协警。
请求:
一、撤销二0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桂花派出所《关于银建文信访事项的答复》,依法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信访事项作出答复;
二、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递交《投诉书》,投诉荷塘区桂花派出所协警谭文伟涉嫌滥用职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荷塘分局信访接待室告知申请人找荷塘分局纪检部门,分局纪检与政工部门电话沟通后,告知申请人找桂花派出所教导员叶伟,叶伟接收了《投诉书》。
11月8日,桂花派出所作出《关于银建文信访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显示:经调查,2016年8月21日,投诉人实名举报湖南省公安厅编造假文件——《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回株后,投诉人到荷塘区桂花办事处综治办汇报了相关情况。2016年9月12日,桂花派出所安排社区民警陈明剑和民警叶伟找到投诉人银建文了解了其上访的有关诉求,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因投诉人对其诉求很执着,又是单独居住,为了让其停访息诉,9月21日,桂花所安排社区副所长晏晓強使用自己的数字证书登录了《湖南省人口管理系统》和《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查阅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档案,查询到投诉人的儿子***和女儿***及女婿***的现住址、联系电话,欲通过投诉人的儿女做其思想工作,让其停止上访。9月21日下午,晏晓強带领协警谭文伟找到投诉人女儿居住的****小区,因晏晓強本人手机没有电,无法开机,借用了协警谭文伟的手机(双卡:15273391130/17607336509)分别联系了投诉人的儿子和女婿(因女儿***的手机无法接通),两人均拒绝见面,告知民警:其父亲的事他们管不了。民警和协警撤回。
从桂花所调查认定的以上事实看出,民警晏晓強介入了银建文的实名举报;并使用民警特有装备和职权,获取了银建文儿女及女婿的姓名、住址、及手机号;其目的是要让银建文停止上访(停止举报)。
晏晓強介入银建文的实名举报(信访事项),及获取银建文儿女及女婿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理由如下:
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实名举报”是信访活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依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信访活动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依据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检举”是《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权利,银建文实名举报是公民行使检举权的表现,至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举报诉求执着”不能成为公安介入上访的理由。桂花派出所在答复中所引用的两个依据《湖南省人口管理系统》及《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既未授权警察介入上访,也未授权警察依职权任意调取和使用合法公民的个人信息。由于民警晏晓強介入银建文实名举报(信访事项)无法律依据,因此,实属滥用职权。
二、《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银建文、及儿女和女婿均为合法公民,无刑事犯罪嫌疑。私人手机号是个人信息,银建文及儿女的户藉人口档案中均没有手机号。桂花派出所在答复中没有说明晏晓強是从何处获取银建文儿女及女婿手机号,其中必有隐情;因桂花派出所没有合理解释手机号的来源,故涉嫌滥用职权——获取手机号。
申请人认为,桂花派出所的答复不合法。1、答复主体不合法;派出所不是公安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根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具有信访答复资格,因此派出所向信访人出具信访答复不合法;2、答复文书式样不合法;桂花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银建文信访事项的答复》式样,不符合(公通字〔2014〕24号)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的要求。
综上所述,桂花派出所《关于银建文信访事项的答复》处理不当,申请人不服;现根据桂花派出所的答复提出复查申请,请依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处理。申请人领教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以挂号信方式提交本申请,请理解。
此致
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申 请 人: 银建文
手机号码:18273396720
申请日期:2016年11月13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桂花派出所《关于银建文信访事项的答复》复印件一份。
挂号信邮寄信息:
邮编:412011
株洲市荷塘区长寿路169号
荷塘区公安分局交
法制大队 负责人 收
附件:
1、邮寄挂号信信封;
2、邮件查询结果。
派出所不属于公安机关吗?哪位高人解释一下!
请一楼看清,楼主已说清楚了,派出所只是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不是行政机关。
公安派出所肯定不是公安机关;它只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基层公安机关一个组成部份,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所属于公安机关,但不是公安机关。
2016-11-15 04: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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