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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3.29冤案证据确凿,8旬老汉上访6年冤案仍是冤案
我的冤案由于司法腐败,上诉六年,从攸县劳动仲裁委→攸县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下而上,非法活动,寻求庇护,自上而下,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不讲事实,不讲证据,不讲法律,不讲程序,联手造成的。强烈要求严查、核实、纠正、问责。现控诉如下:
一、 经湖南省政法委涉法涉诉接访中心认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66号终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局受理再审。”(证一)。省高院信访局主任刘成经过反复审查我的再审申请书,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200条第(二)、(三)、(六)、(九)款的规定,移交立案局。立案局于2015年7月12日申字第98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曰:“你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查。”(证二)。可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98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歪曲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的情形,驳回我的再审申请(证三)。
二、 《裁定书》认定:“李志刚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罗连元受伤是自残行为”。攸县平源冶炼厂不法职工罗连元因未当上班长,对厂不满,于2008年3月29日故意将储存铁水坝挖开,使一吨多高温的铁水流入排渣冷水渠道中,导致铁水打炮造成事故。这一事实,有班长王平、修理工刘奇发亲眼所见(证四);一吨铁在渠道里由王平、刘奇发、张金仔、哑子,用三棵树扎只架,用葫芦吊吊上来的。这一情形有全厂职工、当地群众,目睹者上百人(证五);排渣渠道内一吨多铁,我是炼铁厂,而不是练渣厂,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怪现象。还有2013年9月上旬,在中院开庭审理会上我的证人刘奇发当着双方当事人、律师和郑宁审判长等四位法官的面将案情论证得一清二楚,罗也未提出反驳意见;(有庭审电脑记录为证)还有事故出现后罗要求认定工伤,工伤保险局经过到厂里实地调查,认为事故是罗自己造成的,没有认定工伤,也没有发工伤认定书。以上人证物证齐全,铁证如山,还要什么证据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呢?
三、 《裁定书》说:“攸县人民法院曾到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证明攸县平原冶炼厂未办理营业执照”。我有营业执照原件(证六),有攸县工商局为我出具的“平源冶炼厂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号攸私企0060号没注销”的书面证明(证七),还有攸县人民政府就启动平源冶炼厂生产并安排20万元贷款召开了县长办公会议并发了纪要(证八)。工商局不存在同一时期内为原、被告出具两份不同内容的证明。
四、 《裁定书》称:“攸县平原冶炼厂未办理营业执照,符合非法用工特征,……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罗连元受到事故伤害证明函’不存在伪造”。伪造是明显的,不能强辩,其理由是:1、证明函在仲裁委、攸县法院、株劳鉴三个单位的档案内查证,三份证明函连公章都没有盖,是白条(证九)。社保局档案内发文薄上也没有发文记录;2、罗连元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是2009年2月23日写的(证十),证明函却是2008年10月21日发的,提前5个月,违背不诉不理的诉讼程序,凭什么认定非法用工?3、社保局是领导机构,又不是当事人怎能为下属受理诉讼案件出具证明;4、从内容上看明摆着是向株劳鉴出具的介绍信:“我局认为是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请给予劳动能力鉴定。”当未达到目的后,张旋在裁决书(证十)上改为“攸县社保局关于非法用工的认定”。“认为”改为“认定”是制造本冤案的杰作。司法人员提供假证据又任意改换证据办案是犯罪行为,应追责。
五、 《裁定书》说:“攸县平源冶炼厂属非法用工主体……应当承担罗连元受伤后的赔偿责任。故原审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事宜并无不妥。”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才能认定工伤”。罗故意把铁水挖入渠道里造成事故不是因工作原因(因铁厂根本没有这样的操作工序),而是破坏是侵犯厂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司法,不但不应赔偿还要受到处罚,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攸县工伤保险局经过到厂里实地调查、传讯双方当事人当面询问,对证事实后,认为事故是罗连元自己造成的,没有认定工伤,也没有发工伤认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法释九号文第一条:“本人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工伤”,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有过错,人民法院应当判处违法”,工伤保险条例55条:“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但不处罚违法者反而处罚受害者,真是颠倒黑白。
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示:“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裁定书》曰:“罗连元2008年3月29日受伤,谭丁香2008年10月6日离婚,因罗受伤后所产生的赔偿款系李志刚、谭丁香共同债务。谭丁香也无证据证明李志刚承包经营期间所得并未用于家庭开支,故原审依据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判决债务由李志刚、谭丁香共同偿还适用法律正确。”谭丁香在人民医院上班,年薪五万多元,三年共有15万元之多,请问用于家庭开支究竟有多少?疑罪是没有根据的,只能依法办事。《仲裁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仲裁,婚姻等……”谭丁香于2008年10月6日离婚,已7年多了,仲裁法规定连仲裁都不允许,不是工伤,连李志刚都没有责任和义务赔偿,却违法冻结谭的工资6年多,6次从她工资账户内划拨84910元,直至今年6月12日还划拨34600元(证十二),6月16日还划拨16700元(证十三),造成谭经济非常困难,借款过日子,实属任意扣押冻结私人财物的侵权行为。
七、 《裁定书》认定“本案一、二审时,李、谭二人均充分行使了辩论权,不存在剥夺辩论权的问题”。这完全不符合事实,一审开庭没有法庭辩论的程序,流于形式(见庭审记录)。二审开庭合乎要求,又被更换的审判长卢飞虎全部推翻。没有再次开庭,166号终审判决书另搞一套,没有采用,导演了一幕戏不对卷的丑闻。我在40多份控诉书中如实控诉,法官不闻不问,未采用,行使辩论的权利完全被剥夺。
习总书记指示:“对司法领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周强院长指示:“冤假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追责一起。”中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党内决不允许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
以上控诉,敬请严查纠正,追责,平反冤案,公正司法。我的决心是宁可倾家荡产,搭上一条老命打官司也不承担一分钱赔偿肇事者罗连元。我的承诺:控诉书如有虚假,愿受法律制裁。
冤民:李志刚、谭丁香、李寄吕 上
电话:15377414559
住址:攸县城关镇文化路322号
无证铁厂铁水爆炸 黑心老板逃避假离婚
受害人无权无势 无钱医治无奈摘眼球
我叫罗连元,今年64岁,是攸县大同桥镇观西村联新组人。是一个地道的老农民,我老伴60岁也是一个农村老农民,我没有生儿子,只有两个初中文化并已出嫁的女儿。
2008年3月29日凌晨我在攸县大同桥平原冶炼厂(未办理营业执照)做工时因铁水爆炸,把我的脸当场炸得血肉模糊,眼睛当场炸瞎。当时在攸县人民医院住院12天,病情没有好转还越发严重,病危转院至长沙湘雅附二医院治疗31天,花费医疗费和人工伙食费8万多元。但黑心老板不但不出钱,还在此时和他老婆谭丁香假离婚,转移一切财产后自己躲到外地不露面。一切事宜都交于他的父亲李寄吕代理。
黑心老板李志刚,今年47岁,攸县平原冶炼厂老板;黑心老板妻子,今年47岁,攸县人民医院护士长;黑心老板父亲李寄吕,原担任攸县新市镇党委书记和攸县粮食局党委书记;李寄吕的两个女婿,一个曾经担任过攸县检察院的副检察长,一个曾经担任过攸县总工会的党组书记。
李寄吕凭借自己曾经的权利关系与广泛的社会背景,将此案一再推脱责任,还故意到处喊冤,说我是自己自残。 试问谁会自己将火红的铁水淋在自己的脸上把自己弄得毁容,谁会把铁水淋在自己的眼睛上用铁水烧瞎?现在为了医治我的伤势,家里已经债台高筑。在我走投无路的时候,我来到劳动局希望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我的权益。于是劳动局经过多番调查取证,并将双方当事人约来调解,但李志刚一直躲着不出现,由其父亲李寄吕倚老卖老撒泼耍无赖拖至案子无法调解。于是2008年10月21日经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法用工单位职工事故伤害(攸劳社函[2008]9号),2009年1月12日经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我为伤残陆级(株劳鉴2009年55号)。2008年5月16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湘司鉴[2008临鉴字我叫罗连元,今年64岁,是攸县大同桥镇观西村联新组人。是一个地道的老农民,我老伴60岁也是一个农村老农民,我没有生儿子,只有两个初中文化并已出嫁的女儿。
2008年3月29日凌晨我在攸县大同桥平原冶炼厂(未办理营业执照)做工时因铁水爆炸,把我的脸当场炸得血肉模糊,眼睛当场炸瞎。当时在攸县人民医院住院12天,病情没有好转还越发严重,病危转院至长沙湘雅附二医院治疗31天,花费医疗费和人工伙食费8万多元。但黑心老板不但不出钱,还在此时和他老婆谭丁香假离婚,转移一切财产后自己躲到外地不露面。一切事宜都交于他的父亲李寄吕代理。
黑心老板李志刚,今年47岁,攸县平原冶炼厂老板;黑心老板妻子,今年47岁,攸县人民医院护士长;黑心老板父亲李寄吕,原担任攸县新市镇党委书记和攸县粮食局党委书记;李寄吕的两个女婿,一个曾经担任过攸县检察院的副检察长,一个曾经担任过攸县总工会的党组书记。
李寄吕凭借自己曾经的权利关系与广泛的社会背景,将此案一再推脱责任,还故意到处喊冤,说我是自己自残。 试问谁会自己将火红的铁水淋在自己的脸上把自己弄得毁容,谁会把铁水淋在自己的眼睛上用铁水烧瞎?现在为了医治我的伤势,家里已经债台高筑。在我走投无路的时候,我来到劳动局希望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我的权益。于是劳动局经过多番调查取证,并将双方当事人约来调解,但李志刚一直躲着不出现,由其父亲李寄吕倚老卖老撒泼耍无赖拖至案子无法调解。于是2008年10月21日经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法用工单位职工事故伤害(攸劳社函[2008]9号),2009年1月12日经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我为伤残陆级(株劳鉴2009年55号)。2008年5月16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湘司鉴[2008临鉴字第0530号),我后续医疗费用评估为26000元。在我受伤期间(2008年3月),攸县平原冶炼厂和李志刚均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攸县工商局出具了未办营业执照的书面证明)。2008年10月6日李志刚与谭丁香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株攸离字010800826号)。(我受伤是2008年4月,而李志刚谭丁香离婚是2008年10月,他们是为了逃避责任假离婚)
由于李寄吕(李志刚)一方拒绝调解(开庭时,李志刚未到庭,李季吕称受李志刚委托到庭),攸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4月15日对本案进行裁决。裁决结果是,被申请人李志刚、谭丁香向我(罗连元)共计支付以下工伤待遇款共壹拾贰万伍仟陆佰零肆元整(¥125604元)。
为了拖延时间逃避赔偿,李寄吕在收到仲裁书后于2009年7月28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此案后,法院通知当事人于2009年11月25日开庭,可是在开庭当日李寄吕(李志刚)谭丁香当场撤诉。于是维持原劳动仲裁裁决。
由于李寄吕(李志刚) 对我的伤势一直不闻不问,更得不到任何赔偿,因无钱进行第二次手术导致我于2011年11月16日眼内硅油破裂眼球被摘除。
于是我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谭丁香与李志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我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2008年3月)早于李志刚与谭丁香的离婚时间(2008年10月),所以谭丁香与李志刚应对我的事故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谭丁香在2013年又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1日开庭做出判决,维持攸县人民法院(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判决,李志刚、谭丁香共同赔偿责任。
但李寄吕却总是利用自己的背景关系对此案一再阻扰,哪个部门负责此案他就找哪个部门的麻烦,谁经手过此案他就告谁,李寄吕身为一个老党员老干部,倚老卖老,像疯狗一样撒泼耍赖侮辱办案的公务人员,践踏我们农民老百姓的权益。还到处撒播谣言说我自残并眼睛已经治好。请问这样的人还要什么脸面拿着国家的退休金养老。请相关部门看清他李寄吕恶心的嘴脸。还我农民老百姓的权益。还为我农民老百姓秉公执法的公务人员的清白。
2015-09-07 18:2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