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上级部门责令株洲市荷塘区政府依法按政策兑现辖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待遇的报告
株洲市政府:
我们是株洲市荷塘区辖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在编医务工作者,现针对株洲市荷塘区政府践踏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双重标准”,并违背当初市,区两级签订的“分流管理协议”,随意克扣基层医疗文书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的违规违纪情况,特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
一:荷塘区政府在发放在编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时实行“双重标准”与“差别对待”的行为践踏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国家现时的卫生与人事政策。2014年8月,株洲市荷塘区政府给卫生局,区各居委会,区疾控和区妇幼按8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了:绩效工资,但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的在编人员却无缘享受到这一待遇,我们认为,荷塘区政府和荷塘区卫生局没有依法按政策履行职责,损害了全体医务人员(尤其是38名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当初我们也曾向区卫生局进行过诉求表达,要求不符克扣我们的同等待遇,丹他们的回复并无任何政策依据,且前后矛盾:一会说发放的是”绩效工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并没有参与考核,一会又解释说只对在编的公务员发放。这种不成理由的解释明显无法自圆:因为根据目前的国家政策,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区疾控,区妇幼同属于收支两条线管理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恰是“绩效工资”。通常情况下,每年,每半年和每个季度都要进行考核,如果这不属于“绩效考核”那属什么?如果说只有在编的公务员才能享受上述待遇,那与投诉人同属事业编制的区疾控区妇幼工作人员又该做何解释?退一步而言,即便是政绩考核,并认为其中之一的“文化卫生事业”考核指标达标,那么这种“卫生事业”的工作职责不正是依靠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区疾控,区妇幼一道共同完成的吗?难道前后两者有贡献,而我们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却没有成绩?事实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才是承担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真正主体,没有我们的辛勤劳动,辖区的基层卫生工作也不可能做好,而如果基层卫生工作没做好,区里的绩效考核也不可能达标,因此,荷塘区政府选择性地只给区疾控区妇幼发放福利待遇,而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却实行差别对待,这种行为采取是一种典型的“双重标准”,明显的践踏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直接违反了现时国家的政策文件精神。
二:针对荷塘区政府违反“分流管理协议”承诺,任意剥夺和克扣38名“分流人员”福利待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根据株洲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政纪发【2012】7号)和株洲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株政专纪【2012】55号)文件的规定,2012年底,原株洲市四医院38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响应政府号召,分流至荷塘区政府各社区服务中心和卫生院,按上述政策文件精神的规定,我们分流人员完全“享受与市直公立医院同等待遇(落实全额事业编制并享受同等待遇),但这次荷塘区政府却背信弃义,剥夺了我们分流人员依法依规所本该享受的政策福利待遇,对于区政府这种欺上瞒下的违规违纪行为,我们希望上级部门能够依法予以查处,并以实际行动将开展如火如荼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株洲市荷塘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的全体工作人员(含原株洲市四医院移转来的38名“分流人员”)强烈要求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能对我们反映的上述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并责令荷塘区政府尽快向我们补发克扣的响应福利待遇。特此报告!
严重欺压底层工作人员,让他们敢怒不敢言,其实损害的是国家利益。自己肯定也借此机会贪污了一笔,应该严厉惩治这种不正之风,公开他们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在全国公布他们的丑行,让他们一辈子抬不起头,永远当个罪人!也希望借此机会警告所有已经犯错和有犯错想法的官员和领导!
尊敬的网友,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我局非常重视,经咨询相关部门、查阅相关文件,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株荷发[2011]14号文件《关于印发<株洲市荷塘区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章考核的范围和分类中规定:“本办法着重考核区管正科级领导班子及其党政正职。正科级挂牌单位、副科级单位归口其管理部门参照政绩考核办法考核,单位负责人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科职进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不是正科级、副科级单位,未在考核范围,不符合发放政绩考核奖的条件。区疾控、区妇幼均为正科级单位,在考核范围,符合发放政绩考核奖的条件。区各居委会也不在政绩考核范围,并未发放政绩考核奖励。
二、我市其他城区未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纳入政绩考核范围,我区教育系统各学校也未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荷塘区卫生局
2015年9月25日
2015-09-15 16: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