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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中级法院一书记员为何要如此霸气追问案件当事人?

2018-7-1 13:28:08发布78次查看
我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2行初84号案件的原告银建文,今天我要借此平台诉说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匡惠颖的霸气事儿。
2018年2月12日9时,该案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我准时来到法庭,见我的位置桌上放有被告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我看到答辫状的落款日期是2018年2月6日,相关证据材料无提交日期,无印章、无任何手写痕迹,我向书记员匡惠颖主动提出,要在诉讼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书记员予以拒绝。
2018年2月12日15时许,我向〔2018〕湘02行初84号案的书记员匡惠颖递交《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申请书》,书记员持《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申请书》出去回来后称,法官不同意复制庭审录音录像,将《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申请书》退回给我。我说法官不同意也得在申请书写出处理意见;书记员称,不会写出意见。当我询问书记员,承办法官在哪个办公室时,该书记员称,我没有义务告诉你法官在哪个办公室。并连续不少于5次大声追问我,哪条法律规定书记员要告诉你法官的办公室?
我不明白,该案书记员向原告送达被告的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为何不让原告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案件当事人要求找承办法官问明拒绝当事人复制庭审录相的理由,这位书记员为何要如此霸气追问案件当事人?
附件1、法院《传票》
附件2、原告《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申请书》
附件2、原告《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申请书》
从本帖内容看,该位书记员以被告的口气质问原告,这一事实表明该书记员已站在原告的对立面。即本应持中立立场的法院工作人员已成为被告的保护神。
众所周知,法院诉讼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终途经;法院工作人员对待当事人应持中立态度,秉公执法。法院书记员是法院工作人员;法院书记员对待案件当事人的态度,就是法院工作人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本案书证员匡惠颖追问原告银建文的行为,违反了法院工作人员应有的中立态度。书证员匡惠颖自动站到了原告的对立面,彰显了法院工作人员对待原告的态度;其裁判结果就可想而知。
法官为什么会不同意复制庭审录音录像?最高院有明文规定的呀!那为什么法官不敢暴露庭审真实情况呢?原因只有一个,法官枉法裁判了,见不得光。强烈要求株洲市中院依法同意复制庭审录音录像,让法律公正透明。
书记员当庭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行为,涉嫌配合被告搞答辩突袭和证据突袭。书记员不让原告在讼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其中必有蹊跷。
強烈要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主帖作出公开回复。
2018-02-14 03: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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