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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 真诚推荐 广东创道律师事务所供应

2022-2-7 15:34:27发布38次查看
债权债务纠纷中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依《中华人民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税务律师,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税务律师,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税务律师、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或有债务,是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债务。税务律师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类型分享:(1)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借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2)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3)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税务律师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股权转让中的债权债务问题和处置办法
对于债权问题,作为购买方,关注重心是真与实。有些债权,只是帐面,或者丧失诉讼时效,或者对方已无资产偿还。所以,股权转让后,对债权一要及时对帐,二要及时发函通知,三要注重债权时效性,四要防止企业资产被非法侵占。
出现比较多的是债务问题,可将企业债务分为核准债务、或有债务和内部债务。
核准债务,是指收购方与原股东会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承担。这实质上是一份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此约在无债权人同意时无效。但对外无效,在新老股东及公司之间有法律约束力。
或有债务,是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债务,有三种处理方式:
1、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付一部分;工商变更登记后,再付一部分;剩余部分作为或有债务的担保。
2、约定豁免期、豁免额。例如,约定基准日后三年零六个月内不出现标的在x万元以下的或有债务,则原股东即可免责。
3、约定承担或有债务的计算公式和比例。
内部债务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的债务,这一问题涉及到企业稳定。
这些问题务必妥善处理,否则容易滑向非法集资的泥潭,还很可能导致刑事犯罪。
破产债权纠纷案件受理费的缴纳及承担:案件受理费在案件启动时,无疑要由原告预先缴纳。在债权人是原告时,由债权人预先缴纳。受理费的数额,按所确认的债权的数额,套用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因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给付之诉转化而来的确认之诉,理应按给付之诉的标准缴纳受理费。因为破产债权受偿率不高,所以许多人认为按标准缴纳受理费过高,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债权人作为原告,胜诉后案件受理费是由债务人承担的,债权人利益并不会受损。债务人败诉后,需要承担的受理费,应当列入共益债务,随时向法院缴纳,法院将已收取的债权人预交的受理费返还债权人。债务人败诉后应当缴纳的受理费,之所以属于共益债务,是因为该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总的消极财产不增加,对所有债权人都是有利的,符合共益债务的定义。只不过因为败诉,保护总的消极财产不增加的企图失败了,但这并不改变案件受理费的共益债务的性质。非法集资的受害人不能通过民事程序救济。
债权纠纷常见问题:债权受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在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的诉请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债权受让人能否变更诉请,直接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在诉讼中提起预备诉讼主张?鉴于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请是基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债权转让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债权转让人处于诉讼第三人地位,故债权受让人不能在诉讼中直接变更诉请,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应通过另行起诉解决。在此种情形下也不宜由债权受让人对债权让与人提起预备诉讼。预备诉讼是在同一诉讼中,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主要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时的备位诉讼请求。如果预备诉讼的被告与主要诉讼的被告非同一对象,将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诉讼请求及争点、审理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将会给案件审理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在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纠纷案件中,不应准许债权受让人将债权让与人列为预备诉讼的被告提起备位诉讼。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合法。律师起诉费多少
当你作为债权人想要对第三人转让该笔有效债权时,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必须提前通知债务人。税务律师
债权纠纷中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数量庞大,标的较小,争议简单的话,全部由中级法院审理,二审均由高级法院受理,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此时,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的管辖权转移制度,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给予了肯定。具体操作时,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全部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根据标的额,按级别管辖的规定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专属管辖,是为了实现集中审理,因此,在将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较少的基层人民法院,例如可以是破产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无需一案一报,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提出方案,报请高院统一批准。以后出现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时,按方案确定审理法院。但是立案还是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统一立案,便于统计管理。税务律师
广东创道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5-12-07,是一家服务型公司。公司业务分为[ 法律顾问服务, 合同争议服务, 股权争议服务, 刑事辩护服务]等,目前不断进行创新和服务改进,为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公司秉持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在商务服务深耕多年,以技术为先导,以自主产品为核心,发挥人才优势,打造商务服务品牌。截止当前,我公司年营业额度达到200-300万元,争取在一公分的领域里做出一公里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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